根据最新(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并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常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至于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没有晚婚晚育产假),建议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另外除法定产假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最新女职工产假规定,根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相关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女职工禁忌作业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并书面告知女职工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在与女雇员协商后,雇主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2周。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可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未满一周岁女职工哺乳期(含人工喂养)期间(以下简称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女职工哺乳时间作为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保健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女职工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件所列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件所列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情况。

工会和妇女联合会应当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协助行政部门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知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工作20公斤以上,或者间歇性负重,每次工作25公斤以上。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二、三、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二、三、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从事生产抗癌药、己烯雌酚、接触麻醉气体等容易导致流产或胎儿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或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需要频繁弯腰、登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的第1、9项;

(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项;

(三)工作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品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