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叫哺乳假,算是工作时间。每个女职工都会经历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产假。但是2018年对女性的产假、产前假、哺乳假、胎儿保护假的规定是什么?125生活网边肖为您介绍。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

女职工产假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独生子女自然分娩的,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的,给予产假三十天;自然流产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的,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时,如果已满24周岁,则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晚育的妇女,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其配偶享受产假30天。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同等产假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产假一般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产假期间应使用产假。晚育产假期间享受同等产假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支付。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的女职工,每天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果工作允许,经本人申请和单位批准,我可以在分娩前请两个半月的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怀孕期间,女职工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的,应当算作工作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应照顾婴儿,每班哺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单胎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体弱的,女职工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哺乳时间和哺乳在本单位的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并有工作证,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6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证明需要休息流产的,流产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怀孕第十二周内的初次检查),视同工作时间。(有些企业把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病假、缺勤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每天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

母乳喂养时间:一岁以内的婴儿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一起使用。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有工作证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两个半月的产前假。

哺乳假:女性员工生育后,如有困难,且有工作证,可自行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处理。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怀孕女职工,经医生诊断需要休息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其假期工资。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明确,女职工产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我这里的工资是指按女职工休产前假或产假前正常出勤月计算的实得工资(不含生产性津贴和奖金)。"我们应该努力提高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产假期间,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标准是当年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只要有产假就发放生育津贴。医疗补助3000元。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享受的其他生育保险待遇也应由单位承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哺乳假六个半月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支付。我这里的工资是指按女职工休产前假或产假前正常出勤月计算的实得工资(不含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女职工在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需要继续休假哺乳婴儿的,各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女职工实际情况酌情延长哺乳假,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此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如生活确有困难,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0%)。

我还想提醒大家,单位在增加工资的时候,女职工要按照规定勤俭对待产前假、产假、哺乳假。

由于缴费基数与工资相关,一般情况下不会低。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且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生育津贴才会低于工资。低的部分要由单位补足。

规定如下:“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不足其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由单位支付。”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种是向主管部门申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是女性的法定产假。产前假、哺乳假、胎儿保护假的具体规定,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