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7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审查和决定

第三节时限

第四节听证

第五节变更和延续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收费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管理的其他机关或者直属机构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应当公布行政许可的规定;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进行陈述、申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除外。[第页]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审批的;

(五)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这需要确定主体资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能够以下列方式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策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得到有效调节;

(三)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可以自行管理;

(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事后监督等行政方式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满一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对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和资质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已有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法规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其他违反上位法的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被认为可以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解决的,应当修改或者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认为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事项行政许可可以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授权组织。[第页]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公布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许可的内容。

委托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精简、统一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由行政机关内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告知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需要采用格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的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含有与行政许可申请无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申请人依法应当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行政许可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应当提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进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以数据电文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应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节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直接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影响他人切身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页]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对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决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实行统一或者联合、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45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检验、检测、检疫标签和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听证

第四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页]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就审查意见提供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举证、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变更和延续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节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有规定的,适用本节的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第页]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未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考试结果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评估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考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依法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提前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但不得组织强制性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进行进一步技术分析,就可以确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就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许可数量有限,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收费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拨付。

[page]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并依法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交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违法从事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抄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许可事项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逾期未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服务,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页]

被许可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施工、安装、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的;

(二)给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第页]

(二)未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在办公场所公示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依据招标、拍卖或者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经招标、拍卖或者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实施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页]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从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由制定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新华网2003年8月28日

行政许可法解读:行政审批不得拖延,不得收费

千龙新闻网2003-08-28 09:47:18

27日上午8时30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今天,新华社对该法进行了解读。

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合法审查,允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很少注意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便利。申请人往往需要跑多个部门,多次往返,形象地称之为“跑得掉脚,磨得了嘴”。

《行政许可法》将便民作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使得这部法律充满了“亲民”色彩。根据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精简、统一的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一、效能。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该法的便利原则也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征。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页]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

设立行政审批应当听取各方意见。

很多行政审批事项都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依法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被认为可以通过本法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该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及时对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向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报告其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机关提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公布行政许可的规定;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进行行政许可。

办一个企业、一个项目,往往要盖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公章,行政审批事项太多,给老百姓带来很多麻烦。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界定了行政审批的范围,规定只能授予六类事项行政许可。

这六类事项分别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依照法定条件需要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职业和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声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审批的;e的建立

三年办不了企业审批,盖个章都是断腿。目前,在实施行政审批的过程中,个别行政机关今天拖明天,后天拖明天,让当事人感到很无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同时规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方式或者联合、集中方式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依法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并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检验、检测、检疫标签和印章。

同时,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专家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拨付。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变相形式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返还给行政机关。根据该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

你的产品想进来,我设门槛阻止你。一些地区以政府规章或决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在当地销售。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满一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得对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和资质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已有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在制定行政许可法过程中,有委员提出,取消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划比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管理负总责出现地方性特殊问题时,省级政府需要立即采取行政许可措施进行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已经来不及或者没有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行政法规。但是,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必要的限制,行政许可应当是临时性的。

法律对资格考试中强制培训/指定教材牟利的行为说“不”。

参加资格考试时,考生往往被迫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费用不菲。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这两种从资格考试中获利的行为说“不”,规定任何部门不得为资格考试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资料。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职业或者行业,可以对具有特殊声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需要取得资格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该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并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考试结果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评估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页]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特定资格考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提前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但是,不允许为强制性资格考试组织考前培训,也是不允许的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规。据介绍,国务院提交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并未赋予国务院以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期间,一些委员建议增加国务院以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务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中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主要考虑的是部门授权自己不合适,以此为自己的部门或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各部门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实施的,本法施行后,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发布决定予以确认。

法律严格禁止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在中国,买卖行政审批文件的现象一度猖獗。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这一行为说“不”,明确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将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规定。在审议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应当在行政许可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因此,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只有为特定事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才可以转让,但这种转让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比如通过转让许可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规定被许可人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NPC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非常必要。如果不严格限制行政许可的转让,就会给买卖许可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造成经济和社会秩序混乱。[第页]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将受到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该怎么办?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给予补偿。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否则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负责赔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根据该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该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