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仲裁术语解释
行政仲裁又称“行政仲裁”。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依法按照法定仲裁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制度。它是一种准司法行政活动。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双方提交仲裁的纠纷依法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纠纷双方均受其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二、行政仲裁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具体行政机关。该功能包括:
(一)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不是当事人;
(2)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具有对某一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行政裁决权不是行政机关的天然职权,而是取决于法律是否有明确授权。
2、行政裁决的客体是具体的民事纠纷,这一特征包括:
(一)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履行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对象,只有与行政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才可以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裁决,比如土地管理机关对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决。
3、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包括:
(1)行政裁决权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具体法律的明确授权作出裁决,而不能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主动作出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作为中介,而不是作为管理者,裁决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是按照“准司法”程序进行的,而不是一般的行政程序。
三、申请行政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1)仲裁协议的存在是申请仲裁的先决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申请仲裁。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以上是边肖125生活网介绍的关于行政仲裁条款解释的相关内容。行政仲裁是有期限的,一般是两个月,一定要抓住这个时间。如果在这个时间内没有提出仲裁申请,就相当于放弃了仲裁的权利,即使以后有新的证据,也是没有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