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相关行为、对象、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依照民法或者特别民法中的特殊责任条款的规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或称职务侵权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实施的;侵权违反了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侵权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失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运输者或仓库对此负有责任,产品制造商或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危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无法完全控制自然力和某些物质属性,即使极度谨慎操作也可能对人造成伤害的危险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侵权的;侵权行为是通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的不利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路边或者通道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路边或通道施工,会对经过这里的人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建筑商不提醒他们特殊的标志,往往会伤害经过的人。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到警告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地面上的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因饲养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以上是特殊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特殊侵权行为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行为、对象、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他人损害。这种侵权行为有很多种,都是对他人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