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法)修订的关键问题

 问题一:律师的定义问题

“拿钱打官司”是公众对律师这个职业最常见的解释。1997年《律师法》改变了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义,在立法上规定律师是“法律服务者”。虽然律师在一定程度上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中解放出来,但这样的定义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经过几年的实践,律师经常被误认为仅仅是有偿法律服务的提供者。社会上流行的说法是“拉客户”、“拉客户出关系”、“千方百计打官司”、“打完官司花钱”。

这种实际效果显然违背了《律师法》的初衷。《律师法》的修订将重新定义律师,立法需要引导社会和律师自身,让律师这个崇高的职业重新得到认可,让律师为这个职业感到自豪。

问题二:“老三制”问题

目前,在律师行业的实践中,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已经多样化。现行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三制”(国有、合作、合伙)的组织形式。其中,合作所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失败的组织形式,现实中已不再采用;国有资产数量也大幅缩水;现在合伙制已经逐渐成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主流。近年来,一种新的组织模式诞生了,那就是个体律师事务所。2002年10月16日,北京市司法局首次批准5家个体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执业。

现行《律师法》规定三人以上可以组成律师事务所,这显然已经被实践所突破。个体律师事务所本身有其合理的存在空间,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虚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就可见一斑。在国外,个体律师事务所不仅大量存在,而且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律师法》的修改需要规定。

问题三:律协角色问题

法律协会这一具体职能不为公众所熟知的机构正在发挥重要作用,其职能正在逐步加强。目前,律师协会与律师主要是一种监督指导关系,分别负责律师年检注册、律师培训、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律师投诉等工作。

如何组建法律协会,发挥什么功能,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在立法中加以规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律协与律师的关系应该定位为监督还是领导?显然,现行《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可操作性没有明确规定。

随着近年来“两结合”模式(即司法行政系统和律师协会分别管理律师行业)的启动,律师协会的改革正在逐步加强。为了让律师协会“名存实亡”或者“放权让利”,立法需要进一步规范。作为一名自由职业律师,经验证明,律师协会需要在行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问题四: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问题

一些无证执业的假律师和一些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没有律师资格的情况下承接法律服务业务,使得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司法部的一名官员指出,在律师服务市场上,仍然存在律师充当委托人和法官经纪人的情况。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对整个行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拉客户,走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迫切需要在立法中理顺。如果不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现实中也无法合理解决。

问题五:律师违规惩罚问题

律师违规在现实中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不在于有没有律师违规,而在于有没有律师违规,制度能不能有效惩罚。现行(律师法)第45条所列规定,往往无法穷尽律师在现实中的违法行为。立法上没有规定,但实际上需要行政权力介入的行为

今年8月19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惩戒规则)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对律师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这种地方性单行条例在全国各地大量存在。虽然这说明各地加强了对律师的惩戒,但是法律的统一性被破坏了。因此,在完整的立法框架下,一些规定需要统一到律师法中,很多具体的程序和处罚种类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问题六:律师的权利问题

  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它对规范律师执业、促进我国律师健康发展、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发起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资产。

以上是125生活网边肖收集整理的关于《律师法》修改重点问题的相关介绍。我相信,通过阅读以上内容,你会理解《律师法》修改的关键问题。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125生活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