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由劳动者、企业(用人单位)或社区、国家共同出资建立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向劳动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二、特征

1、保障:是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工作者。

3、互助:利用被保险人的共同努力,帮助某个处于危险中的人,互相帮助,满足燃眉之急。

4、强制:受国家立法限制,要求雇主和雇员参加。

5、福利: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知识链接】

  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在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收入时,向其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一)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1、是基于风险的存在。个人特有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人身保险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前提;个人风险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对个人风险保障的需求。在这方面,人寿保险和社会保险没有区别。

2、以人为对象。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标的是人体或寿命,但社会保险的标的是依法确定的,而人身保险的标的受保险合同的限制。

3、根据概率论和大数定律,制定保险费率。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都需要准确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因此生命表的编制和使用对于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都是非常重要的。

4、把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为了保证被保险人在人身风险事故发生后能够获得及时可靠的经济保障,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都应对收取的保费设立专项保险资金,并按照基本相同的投资原则使用,以保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偿付能力。

  (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不同商业实体。人寿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这是各国保险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的机构办理。

2、行为基础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进行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成立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保险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也是基于保险合同。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了确保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予以实施。

3、实现方式不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了少数险种,大部分险种在法律上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没有选择。此外,那些拒绝支付或支付

4、适用原则不同。人身保险体现的是双方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和给付金额,即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此,人寿保险强调“个人公平”原则。社会保险,因为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有关,以执行国家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目的,强调“社会公平”原则。被保险人的缴费水平与保障水平关系并不密切。为了体现政府的责任,无论参保人缴费多少,缴费标准原则上都是一样的。有些人甚至不用交保险费就能获得社会保险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人寿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给付保险金。这个目标可以满足人们各种生活消费层次的需求,即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保障生存、发展和享受。社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缴纳社会保险金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即生存需求,因此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支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费不仅包括身故、残疾和疾病的费用,还包括保险人的业务和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所以寿险的收费标准普遍较高。社会保险费通常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至于各方负担比例,因项目不同,经济承受能力不同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