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二、修订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作出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有必要及时修订《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既是我省实施普遍两孩政策的配套法规,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法律咨询:

网友:(决定)修改后,生育津贴怎么发放?

律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办〔2014〕100号),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折算为每月30天,按日发放。具体标准如下:自然分娩98天;难产(含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或核补的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本规定由负责发放生育津贴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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