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持有效护照或者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证件出境或者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
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但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外,可以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准或者不批准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的申请。
将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出境,派遣部门应当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出境许可。
件。
第七条海员因公出境,应当取得港务监督或者港务监督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的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境: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有无效环保证书的;
(二)持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国申报。
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也可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户口登记规定登记常住户口。进入一个国家
暂住户口应当按照户口登记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章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船员
证书由港务监督或港务监督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因私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
由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签发。[第页]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和证件,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外国机关办理。
通过发行。
第十三条公安部、外交部、口岸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有权收回或者宣布其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护照和证件无效。
第五章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变造、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由公安机。
关可被处以警告或最多10天的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居住在毗邻中国边境地区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或者入境,两国有协议的。
根据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