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对业主大会的讨论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任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

本次业主大会于2007年12月15日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目的)

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1)业主大会名称:西兰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西兰小区平房内;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东部: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西兰路咸阳蔬菜公司;南至:农机修理厂;西至:咸阳农工商物资贸易公司;北至:咸阳公路总段家属院;

(3)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4)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22521.7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7061.9平方米,其中:16479.9平方米,房屋190间;非住宅582平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方案;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更新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的诉讼事项;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的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集体讨论的形式;

(2)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第页]

第7条(业主代表的责任)

业主代表应当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业主的意见,并如实向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第八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二种形式进行表决:

(1)设立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投票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投票结果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布;

(二)专人送达、收集意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相关人员逐户分发、收集业主意见,投票结果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后公布。

第九条(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所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

(一)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哑光

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公布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3)征求意见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发布征求意见表或者投票表,就业主大会议事事项书面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意见。

(4)关于回收的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收集业主意见,并对意见进行汇总或者计票。

(五)将决定通知会员大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上通报协商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协商或者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审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11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下列计算方法确定:

按规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第页]

第12条(业主投票代理人)

行使表决权时,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可以代为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的决策要求)

涉及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解聘物业公司等重大事项的,在召开业主大会前,提前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处、所在区域居委会,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程序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物业管理企业选聘方案;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更新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处理违法行为(业主公约);

(8).

第十五条(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7).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由100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2)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一天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由业主大会会议终止:

(一)建设部《业主大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的档案、印章等财产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印章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照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档案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费用,以元/年计;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元/月;

(3)相关人员津贴,总费用为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费用;

2.费用;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来源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每个业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人民币元;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业收入的%,共计人民币元;

(3).

资金收支账目由代理人管理,资金收支账目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