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收购合同(适用于非国内棉花贸易)中国棉花协会制定的棉花收购合同2006年4月棉花收购合同编号:?日期:合同号:日期:买家:?卖家:买家:卖家:地址:?地址: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电话:电话:传真:?传真:传真: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订立;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1产品名称1?商品产地:原产地:生产年份:作物年份:类别:(细棉、长绒棉)类别:_ _ _ _ _ _ _(陆地棉、长绒棉)加工方式:锯齿棉?皮辊轧棉:看到了金德?轧棉2规格/质量2?规格/质量水平:美国农业部通用棉花标准?等级:美国农业部通用棉花标准?按样品(样品型号)?按类型:长度:(英寸,毫米)装订长度:(英寸/毫米)马克隆值:ncl马克隆值:NCL断裂比强度值:最小值?克/特,平均值?克/特克斯以上强度:最低?克/特克斯,平均值以上?克/tex3数量3?数量净重:(吨、磅、袋)净重:(吨/磅/捆)超载和短缺率:%(默认为1.5%)?不允许多装重量公差比?%(如果此处未指定,将应用1.5%)。Excessnot不允许的吨磅换算公式:1吨=2204.62磅吨磅换算:1吨=2204.62磅4Price 4价格单价:(美分/磅,人民币元/吨)单价:(USC(美分)/英镑或人民币(元)/吨)价格条款:(CIF,CFR,FOB,其他)条款:(CIF、CFR、FOB或其他)总价:(美元,人民币)总价值:(美元/人民币)5支付信用证?凭证收藏?其他????支付条款信用证?付款交单?其他6重量和质量检验:CIQ检验证书是结算和索赔的依据6重量和质量检验:CIQ检验证书是结算和赔偿的依据7装运/交货日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或月等量装运/交货(月数量)?(吨、磅、袋)7装运/交货:从(YY月日)装运/交货至(YY月日)或相等的月装运/交货如下:_ _ _。?8目的地:9一般条款和条件9一般条款和条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删除应在备注中注明。一般条款应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通用条款的修改或删除应在备注中说明。10仲裁:双方同意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国际棉花协会;其他仲裁机构),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CIETAC、ICA、其他)按照申请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1本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由买方和卖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双方在合同签订日前以其他书面通讯方式达成的交易内容,如信函、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应由本合同予以确认。

本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已签字或盖章的合同应验证之前通过其他书面通信(包括邮件、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达成的合同条款和条件。12备注12备注买方签字:卖方签字:买家签名:卖家签名:日?期:日?期:日期:日期:[第页]一般条款泛称本一般条款是(棉花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些一般条款是棉花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定义一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以下术语在合同中应具有以下含义:CIQ: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NCL:不允许超出控制界限NCL:不允许任何控制限制。美国农业部:美国农业部美国农业部:美国农业部通知:采用电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对方通知:通过电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对方。•皮重:棉花包装材料的重量皮重:棉花包装材料的重量。•净重:总重扣除皮重后的重量净重:毛重减去皮重。•非棉物质:混入棉花中对使用有严重影响的硬软杂物,如化纤丝、麻丝、破布、木屑、金属物品等非棉物质:混杂在棉花中,严重影响棉花使用的软质或硬质杂物,包括化纤、亚麻、布料、木屑、金属物品等。•无纺用价值棉花:霉变棉、水渍棉、油污棉、火烧棉、棉花废料、棉短绒等无纺价值棉:霉变棉、水渍棉、油渍棉、烧损棉、废棉、棉短绒等。•棉花废料:加工或使用棉花过程中产生的下脚回收废料等棉花废料:棉花加工或使用过程中剩下的剩余和/或回收废料。•欺诈棉包:单个棉包中:含有与棉花完全无关的非棉物质;里面含有污染棉花,但从棉包外部或可看出或看不出来;好棉花在外面,次棉花包在里面,以免在常规检查中被发现;有一定数量的无纺用价值棉花假包:单包棉花:含有与棉花完全无关的物质;内部装有损坏的棉花,外部有或没有任何此类损坏的迹象;由外面的优质棉花和里面明显劣质的棉花组成,这样的方式不会被常规检查发现;或者含有一定量的无纺纱价值的棉花。•混杂棉包:单个棉包中含有一定数量不同品级、不同长度或不同颜色类型的棉花混装棉包:含有一定数量不同等级、短绒或颜色棉花的棉包。•溢短装率:到岸重量超出或少于合同规定重量的部分占合同总重量的百分率重量允差比率:CIQ卸货重量超过或短于合同规定重量的部分占合同总重量的百分比。•棉包密度:采用通用棉包密度,是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8115-1986年的规定,一个货包长度在1060-1400毫米,宽度540毫米,高度700-950毫米捆包密度:国际标准组织确定的通用捆包密度——ISO参考编号8115-1986年是一个标称尺寸为长1060至1400毫米、宽540毫米、高700至950毫米的捆包。包装2包装适合于海运的紧缩机出口包装,外裹棉布或其他不能产生异性纤维的包装,捆扎牢固,包装完整。

如果使用容易产生异性纤维的包装材料包装棉花,则卖方须承担全部清理异性纤维的费用。棉花须以通用密度压缩货包的形式供货适于航行的压缩出口包装,外裹棉布或其他不含异物的包装材料,包装严密完整。如果使用任何容易产生异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棉花,卖方应承担清除异物的所有费用。棉花应以通用密度压缩包装的形式供应唛头3马克除非另有约定,在棉包上挂有永久性棉包标识卡或在棉包的两侧用不褪色的颜料按下列项目逐包刷唛,其内容为除非另有约定,在棉包上悬挂永久性棉花识别卡,或在每个棉包的两侧用不褪色的油漆标记以下项目批号/包号?B毛重?C合同号答?批号/捆数?乙。毛重?c。合同号若唛头不清,由此而产生的混唛理货费由卖方承担如果唛头不清,由分拣唛头混杂的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卖方承担装船通知装运通知?如为离岸价格成交:卖方应在收到船公司的装运通知后48小时内,通知买方合同号、品级、长度级或小样型号、包装、净重、金额;装船日期、装船口岸、目的港和预计到港日期,并航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装船单据副本一式三份给买方。4.1?在离岸价格条件下:卖方应通过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等级、短纤或型号、包装、净重和价格;以及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和预计到达日期,并将装船单据副本三份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给买方?如为CFR/CIF成交:卖方应在收到船公司的装运通知后48小时内,通知买方船名、船龄(老船卖方要付超龄加保费)、船旗、装船日期、装船口岸、目的港、合同号、提单号、总金额、毛重、净重4.2?在CFR/CIF条件下:卖方应通知买方船名、船龄(对于老龄船,卖方应支付超龄额外保险费),船旗、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合同号、提单号、总价、毛重和净重?如卖方未按上述4.1、4.2款规定通知买方,以致买方未能及时购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4.3?如果卖方未能按照上述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通过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买方,致使买方不能及时购买保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单据5文档在开证时,卖方需向议付行,不开证时需向买方指定的银行提供下列单据:卖方应在开立信用证时向议付行或在不开立信用证时向买方指定的银行提供下列单据:5.1?商业发票、装箱单正本和副本各三份,详细注明信用证号、合同号。5.1?正本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详细注明信用证号和合同号;5.2?逐包或逐集装箱过重的重量码单一式二份。5.2?两份重量单,逐包或逐箱称重;5.3?全套可转让的清洁海运提单正本和副本各三份。5.3?全套清洁提单的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5.4?卖方给买方的装船通知副本一份。5.4?卖方发给买方的装运通知副本一份;5.5?在到岸价(成本保险和运费)条款下,保险单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5.5?到岸价(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条件下的保险证书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5.6?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和非木质包装证明正本和副本各一份。5.6?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和非木质包装证书的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付款方式6?支付方式?在双方约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时,在合同规定的最晚装运日前30天,由买方通知开户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第5项单据条款规定的单据电汇付款。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到期日为最晚装运日后的第21天。6.1?如果合同双方同意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应促使开证行在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前30天内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根据第5条-单据中规定的单据通过电汇支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信用证的到期日应为最迟装运期后的第21天?在双方约定以凭单托收为付款方式时,买方凭第5项单据条款规定的全套单据,由买方指定的银行按发票金额付款。6.2?如果双方同意付款交单,买方指定的银行应根据第5条-单据七中提供的全套单据按发票金额付款到货检验7?交货时检验7.1检验机构7.1检验机构货物到目的地后由CIQ检验,其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包括对欺诈棉包和混杂棉包的认定)和质量检验证书(如有残破还应出具残损证书),作为买卖双方结算和索赔的依据CIQ将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检验,并出具重量检验证书(包括对假包和混包的确认)和质量检验证书(如棉花有破损则出具残损证书),作为买卖双方结算和索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