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关税壁垒和自由化程度,以及产业、金融、财政和政治联系的程度,区域经济合作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部门整合。
部门一体化是指区域内成员国的一个或几个行业的一体化,如欧洲煤钢联合经济一体化组织,包括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对煤钢产品的进出口关税和配额,建立煤钢共同市场,通过控制投资、产品价格、原料分配、企业的设立和兼并等来调节共同体成员国的煤钢生产。并建立一个超国家的“协调组织”来约束成员国、企业和个人。这种形式的部门一体化还包括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AEC)。
优惠贸易安排。
主要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这是市场经济一体化的最低、最宽松的形式,降低成员国之间的进口关税。换句话说,对全部或部分商品规定了特别关税优惠。如东欧联盟和非洲优惠贸易区。
3、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是指由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成员国之间降低或取消关税,取消工业品的贸易配额,不涉及建立共同的关税和共同的贸易政策,也不涉及建立超国家的机构,而是货物在区域内成员国之间逐渐自由流动。比如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和拉美自由贸易协会。
4、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签订协议,互相免除关税和消除其他壁垒,对非联盟国家实行统一税率而形成的联盟。其一体化程度高于自由贸易区。除了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内容之外,还在成员国之间建立了统一的关税税率。联盟的目的是消除非联盟商品的竞争,这种竞争起初是超国家的,使参加国的商品在统一关税范围内的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经济一体化是以关税同盟为基础的。
5、共同市场。
所谓共同市场,是指共同市场成员国完全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对非成员国建立统一关税,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例如,1986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实现了共同农业市场。
6、经济联盟。
所谓经济联盟,不仅意味着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还要求成员制定和实施一些共同的经济和社会政策,逐步消除政策差异,将一体化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大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集团。
7、全面经济一体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