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挪用公款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2.截留、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当然不是只有这些规定,还规定了对排污费进行了监督管理,等等。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介绍

1.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排污费,不再收取排污费。

对接纳符合国家标准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污水排放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由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按照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加倍收费,氨氮、总磷不收费。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不得征收排污费。

2.废气和污水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不得征收废气排污费。

3.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污费。

未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场所,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填埋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音超标的排污费。

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按照超标噪声分贝数征收排污费。用于机动车辆、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暂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