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资源税税率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依据是指销售人员数量和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产品自用数量。具体内容如下: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进行销售的,销售额为应纳税额。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还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者转让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折算数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为应纳税数量。
2.原油中重油、高凝油、稀油划分不清或难以划分的,按照原油数量计税。
3.对于煤炭,在连续加工前不能正确计算原煤的转移和使用量的,可将加工产品折算成原煤的销售和消费金额,按照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作为应纳税额。以原煤洗选为例,洗煤综合回收率计算如下:综合回收率=(原煤洗选后的品位产品数量)100%。
4.对于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的原矿,纳税人转让和使用的原矿量无法准确掌握的,可以按照选矿比例将精矿折算为原矿量作为应纳税额。选矿比的计算公式为:选矿比=原矿精矿消耗。
5.纳税人使用自产或者自用的液体盐加工企业的固体盐,按照固体盐的数量征税。加工固体盐的数量为应缴纳的消费税。纳税人购进的液体盐加工成组盐,加工成固体盐消耗的液体盐准予扣除。
二、资源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就资源而言,它的范围很广。目前,我国资源税只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包括:
1.原油。原油是指提取的天然生物原油,不包括中国人造油。
2.天然气。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临时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其他国家煤炭企业的洗煤、选煤及产品。
4.其他非金属矿产是指原油、天然气等非金属矿产。
5.黑色金属矿石。
6有色金属矿石。
7.盐,包括固体和液体盐(卤素)。这里的固体盐是指海盐、湖盐、井盐;液体是指含有一定质量浓度氯化钠的溶液,是生产碱等产品的原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