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由温州市XX劳动服务公司更名而来。前身于1990年3月28日由案外人温州市A局出资103万元设立并持有该公司100%股权。1998年12月28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8〕25号文件精神,经浙江省政法机关不再从商活动领导小组批准,案外人温州市A局将温州市XX劳动服务公司及其资产整体移交给温州市人社局的某下属单位。1998年12月31日,温州市经济委员会作出《关于全市政法机关企业移交给接收单位的决定》(温交办综合〔19986号),其中温州市XX劳务公司的接收单位为温州市B局。1999年4月25日,温州市XX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本案被申请人。
2016年1月8日,被申请人增资97万元(资本公积17.67万元、盈余公积44万元、未分配利润35.33万元,合计97万元转增实收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21年8月30日,按照《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2号文件)精神,温州市B局作出温财资〔2021〕15号文件,将被申请人成建制划转给申请人。2021年9月1日,案外人温州市B局将被申请人移交给申请人负责管理。现案涉股权仍登记在温州市A局名下。故此,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拥有被申请人100%股权。
另查明,申请人注册资本20亿元,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额出资设立。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所述过程,但被申请人的100%股权是否能确认归于申请人无法确认。
【争议焦点】
案涉股权的归属主体能否确认。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已于1998年12月转由案外人温州市B局接收,因此,被申请人持有的100%股权应归属于案外人温州市B局。尔后于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被温州市财政局发文整体成建制划转给申请人负责管理,且案外人温州市B局亦于2021年9月1日将被申请人移交给申请人。由此可见,以上关于被申请人持有的案涉100%股权的划转情况,事实清楚,现案涉股权虽然登记在温州市A局名下,但是在2021年9月1日以后应归属于申请人。故对申请人提出确认其拥有被申请人100%股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国有资产或股权通常以划拨的方式进行流转。从本案看,无论是案外人温州市A局还是案外人温州市B局出资,均属于国有资本出资,而申请人亦系国有独资企业,故被申请人持有的100%股权最终划转归申请人拥有,不会造成国有资本的流失。且被申请人已实际移交给申请人管理,确认案涉被申请人100%股权归申请人拥有并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将有利于申请人加强对被申请人的管理,盘活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