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是电信设备交易商,在某新区大学城经营业务。2019年4月4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商店租赁了1台苹果手机使用,双方约定该手机月租赁费471元,租赁期限24个月以及手机归还、违约金等条款。
之后,被申请人至今仅支付4至6月三期租赁费,欠7至11月五期租金2355元。申请人多次与之交涉,但均无结果。
【争议焦点】
1、合同是否因受欺诈签订或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
2、案件是否涉及刑事案件?
【裁决结果】
一、解除申请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铨签订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协议》;
二、被申请人某某铨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一台苹果手机(iPhonexsmax256g黑色);
三、被申请人某某铨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租金2355元;
四、被申请人某某铨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条规定了双方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权在条件成就时即可以行使。
《仲裁规则》第五十条: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将会缺席进行,当事人也无法通过答辩和质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在校大学生,对社会的经验较欠缺,并声称是遭受了同学欺骗,手机被同学实际占有使用。但是,大学生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以自己名义签订了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还提供了自己的学籍信息作为身份的证明,在申请人店铺内当面签字领取了手机。因此,即便其在手机的归属和租金的支付方面受到了案外人的欺诈,其与申请人达成租赁合同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不但受领了租赁物手机,还依约支付了数月的租金,可以认定双方在手机租赁的问题上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俗话说的好,“好汉做事好汉当”,这句话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也同样适用。作为已经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大学生应该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所带来的义务增进了解,在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更要正视其带来的附随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谨防诈骗。
令人遗憾的是,在该系列案件中,有不少被申请人,在联系上告知其案件情况后,并未到庭行使法律和仲裁规则赋予的答辩、质证和当庭抗辩的权利,没有直面自己错误的勇气。其实,只有直面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而且,仲裁并非是对被申请人的惩罚,而是通过证据和调查审理,还原事实真相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程序,“定纷止争”才是仲裁程序的追求。如果纠纷已经发生,那么,参与、配合仲裁程序,到庭参与仲裁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仲裁结果对双方都是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