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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某参加A旅行社有限公司、B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某景区旅游,于2017年10月8日下午在某景区北门换乘中心停车场被突起三角形的自来水管绊倒,导致膝盖粉碎性骨折住院,被申请人某景区园门管理局垫付了2000元住院费,申请人请求A旅行社有限公司、B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某景区园门管理局等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医疗费、手术费及陪护费、后期治疗费共计40000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

九江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某旅行社、景区管理局等旅游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旅游过程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申请人认为景区和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及其家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裁决结果】

(一)某景区园门管理局一次性赔付王某某24000元(含已垫付的2000元),限2017年10月10日一次性付清;

(二)A旅行社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王某某8000元,限本裁决书送达之日一次性付清;

(三)B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王某某7000元,限本裁决书送达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本案仲裁费1280元由某景区园门管理局、A旅行社有限公司、B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二条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仲裁庭认为:王某某系近八十岁的老人,出门旅游有家人陪同,陪护人未尽到陪护责任致使王某某受伤有一定过错。某景区园门场地有安全隐患,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管理上存在漏洞和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老人受伤应负主要责任。A旅行社有限公司、B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正确引导游客注意安全也有一定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虽然只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但与当地旅游市场息息相关,处理不当会激化矛盾。在九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于当天签署和解协议书。对于旅游过程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旅游者应当理性维权,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诉求,同时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可以缓解司法和社会压力,加速解决纠纷,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