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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称:2018年4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协商签订《某地人才引进计划项目服务合同》,合同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代为申请人才引进计划项目服务事宜约定了详细的条款。合同第一条约定:申请人完成服务的工作形式为:协助被申请人向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完整提交项目所需材料;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甲方(被申请人)应严格遵循项目申报流程等规定,派遣申报人及部分团队成员参加项目的现场答辩会(申报人必须到场,团队成员可不必全部到场),并在立项成功后某地进行工商企业注册、申报人出资验资等必要行政审批流程。甲方在任何原因下均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内容,如甲方无法派遣申报人及团队成员参加现场答辩会或者无法在某地进行工商企业注册、无法进行申报人出资验资等必要行政审批流程,将被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需在15日内向乙方(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经济损失补偿。

申请人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就服务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协助下,根据项目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以刘某为申报人的某创新项目向某地科技人才局进行申报。在此过程中申请人积极地、完全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向审批部门完整地提交了项目所需的全部材料。项目审批部门通过了对材料的审批。合同约定的申请人的主要服务程序已经全部完成。但由于被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被申请人放弃了项目答辩程序及后续工作,致使合同的目的没有最后实现。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第3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构成违约,应在违约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故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有关的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陈述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未代被申请人进行此项目,根据合同法52条第1和第3款的规定,协议虽签订但是没有效力,事实上也未履行。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范围不包括此业务,但是却在进行该项目。因此,申请人在推荐此项目时,存在欺诈行为,属于套取政府资金。且申请人无任何损失,因此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服务合同。证明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 年4月签订的某地人才引进计划项目服务合同一份,申请人为乙方,被申请人为甲方。2.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完成服务的工作形式为:协助甲方向项目审批部门完整提交项目所需材料。3.合同第二条约定:如甲方无法派遣申报人及团队成员参加现场答辩会或者无法在某地进行工商企业注册、无法进行申报人出资验资等必要行政审批流程,将被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需在15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经济损失补偿。

证据二:综合评审预通知。证明申请人完成了合同义务并达到预期效果,被申请人已进入综合答辩名单。

证据三:项目PPT答辩材料、团队成员身份证明、被申请人公司员工梁某、刘某与申请人公司员工王某微信记录截图、系统截图。证明1.刘某团队是被申请人推荐的,代表被申请人进行该项目。2.照片(2.4MB)由被申请人员工在2019年5月6日,由刘某发送至项目对接群内,并有申请人公司员工的回复确认。3.项目PPT答辩材料在2019年6月21日上午,由刘某发送至项目对接群内。4.申请人已经做了项目的相关工作,履行了义务。

为支持自己的抗辩,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8年度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公告。证明1.“某地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有明确的申报条件;2. 2016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在某地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3.正式入选区级高层次创业人才且扶持资金到账;4.被申请人实质上不符合本案诉争人才引进计划的报名条件(2018年度)。

证据二:2019年度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公告。证明1.“某地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有明确的申报条件;2.2017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在某地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3.正式入选区级高层次创业人才且扶持资金到账;4.被申请人实质上不符合本案诉争人才引进计划的报名条件(2019年度)。

证据三:某地政府关于印发的相关通知。证明1.高层次创业人才,主要指符合某地新兴产业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在某地创办企业的行业领军人才;2.某地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对象是具有创新知识和技能的人;3.被申请人实质上不属于本案诉争人才引进计划的引进对象。

证据四:某地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证明1.“申报条件”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求首次在某地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申报条件”第五条 区(园区)引进并给与不少于50万元资助的高层次创业人才自愿申请,经区(园区)按照年度市级引才指标数的2-4倍择优推荐,申报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计划;3.被申请人实质上不符合本案诉争人才引进计划的报名条件,也从没有入选某地的“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更不符合某地人才引进计划的条件。

证据五:某地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证明1.“申报条件”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求首次在某地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申报条件”第五条 区(园区)引进并给与不少于50万元资助的高层次创业人才自愿申请,经区(园区)按照年度市级引才指标数的2-4倍择优推荐,申报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计划;3.被申请人实质上不符合本案诉争人才引进计划的报名条件,也从没有入选某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证据六:某地某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证明1.“申报条件”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求首次在某区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申报条件”第五条区(园区)引进并给与不少于50万元资助的高层次创业人才自愿申请,经区(园区)按照年度市级引才指标数的2-4倍择优推荐,申报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计划;3.某地的某区人才引进计划与高新区的人才引进计划其本质均是引进人才,且要求首次在某地或区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是针对人的引进而不是某地行政辖区外的企业。

证据七:申请人公司官网截图。证明1.申请人官网明确宣传指出“人才类”——某地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2.被申请人对于涉案项目具有专业性,其在业务推广中故意欺骗被申请人签订涉案合同,致使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且套取政府资金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证据八:2019年度某地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公示名单和截图。证明1.某地2019年度创新人才引进公示名单;2.本案涉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事实上没有履行。

【争议焦点】

1.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

2.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应当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违约金50000元;

二、本案仲裁费XXXX元。申请人承担XXXX元,被申请人承担XXXX元。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认为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应为无效仲裁条款。对此,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其中乙方所在地位于西安,且西安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即西安仲裁委员会。因此,本会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某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项目服务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以协助被申请人向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完整提交项目所需资料的工作形式为被申请人提供服务,而被申请人应该严格遵循项目申报流程等规定,派遣申报人及部分团队成员参加项目的现场答辩会并在立项成功后在某地进行工商企业注册、申报出资验资等必要行政审批流程。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文件的汇总、系统的填报并向审批部门提交了项目所需的资料且最终通过了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而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参加项目答辩程序及后续工作。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合同所涉虽然是人才的引进,但企业可以推荐人才作为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照程序进行该项目。本案中,有照片、项目对接工作群以证明刘某是被申请人方接受的推荐人,代表被申请人参加该合同所涉人才引进项目的实施,被申请人一方的委托代理人梁某也当庭承认了这一事实。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实施人是双方认可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责任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承担,与第三人无关。因此,仲裁庭认为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申请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合同涉及被申请人一方重要事项提示的不够明确,也并未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形成更为合理的明示,导致了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后果。因此,在实践中,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形成文件,如存在需要特别注意的行业惯例等,应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避免在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履约不能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