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5日,茂名市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的匿名报案,称有人在高州市石鼓镇通过网络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鹰隼,存在非法交易行为。接报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刻开展侦查摸排,了解掌握其交易的方法和地点等线索后,2019年3月26日11时,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通过严密布控,在石鼓镇卫生院门口抓获黄某,在其乘坐的小汽车后排座位查获其携带准备交易的野生动物鹰隼类一只。
【调查与处理】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抓获黄某后,立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鉴定,黄某准备交易的野生动物鹰隼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某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任何合法的手续,属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调查取证完成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将某移送市检察院起诉,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对黄某提起刑事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被扣押的鹰隼类野生动物一只。
【法律分析】
黄某准备交易的野生动物鹰隼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某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任何合法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国家规定,除了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黄某通过网络交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没有经过国家的许可,属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黄某通过网络非法交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鹰隼,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被扣押的鹰隼类野生动物一只。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卖买行为不断普及,网络在为人民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一些不法商人也开始打起网络的主意,利用网络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做起违法交易。本案中的黄某就是利用网络交易行为的隐蔽性来进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鹰隼。为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部门构建起严密的防线,对新型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打击的高压态势,绝不容许违法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消遥法外。通过查处网络卖买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促使人们树立起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合法经营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