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初,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黄某曼与其父亲黄某平商量后,决定在其祖屋位置兴建小产权房。2016年3月28日,龙川县城规划区土地规划联合执法协调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上述祖屋建房工程无《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黄某曼立即停止违法建设,但黄某曼不予理会,让施工队继续施工。2016年8月30日,龙川县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黄某曼停工并恢复原貌,但黄某曼仍不予理会并继续施工。2016年11月底,上述祖屋建房工程建成5层楼主体框架后,施工队因执法单位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而停止施工,至今处于停工状态。黄某曼在明知在建房屋属违法建设、无法交付楼房等情况下,仍与被害人签订《集资建房合同》,以出售6楼至11楼房屋并且一房两卖等手段,骗取22名被害人购房定金共227万元,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

龙川县黄某“一房二卖”诈骗案以释法

【调查与处理】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曼犯诈骗罪,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7日,龙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曼涉房地产诈骗案并当庭作出宣判,黄某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曼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向黄某曼追缴剩余赃款222万元返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黄某曼当庭认罪服判。

【法律分析】

(一) 黄某曼案构成诈骗既遂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本案中,黄某曼系故意犯罪,主要理由如下:黄某曼接到城规划区土地规划联合执法协调办公室执法人员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予理会并继续施工,在执法单位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而停止施工后,在建房屋处于停工状态。可以推定为行为人黄某曼认识到自己的房屋属违法建设且无法向他人交付楼房。在此认识基础上,黄某曼仍向他人出售房屋并且一房二卖,黄某曼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集资建房合同》。黄某曼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隐瞒真相、故意骗取的心态,客观上收取了他人的购房定金,主客观相统一构成诈骗罪既遂。

(二)黄某曼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某曼实施欺骗行为,使买受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买受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黄某曼进一步处分财产,买受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黄某曼案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因黄曼某骗取22名被害人购房定金共227万元,达到诈骗数额达特别巨大这一法定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量刑标准进行量刑。

(三)黄某曼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鉴于黄某曼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因此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量刑幅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黄某曼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价不断攀升,一些未经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私占土地擅自建造的违法建筑也不断出现,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违法建筑成为了纠纷的诱因,诱发了为数不少的涉房地产诈骗案。购房对于百姓而言,是美好新生活的希望,有些人可能要花上大半辈子的血汗钱。这些诈骗案,导致受害人钱房两空,如果广大群众在购房前能够知晓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防骗意识,不钻小产权房的空档,自觉抵制购买违法建设行为,便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就不会让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便可减少此类诈骗的发生。

诈骗行为让社会氛围丧失声誉,让人际关系没有信任,让正常交往产生戒心,让治安环境变得复杂,导致人们对社会产生严重的防备心理,对生活和社会的危害更甚。因此对涉房地产诈骗案进行广泛宣传,能够引导广大市民群众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条例,自觉抵制建设、销售和购买违法建设行为。

黄某曼涉房地产诈骗案,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龙川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曼涉房地产诈骗案运用远程视频在互联网同步直播公开开庭审理,并经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进行报道。开展以案释法,向公众阐释有关法律问题,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能够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擦亮双眼谨防上当受骗;引导监管部门依法依归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各类违法建设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