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违反职业病防治被处罚案以案释法

2019年,某区卫健委接到劳动者举报,反映某职业危害企业没有给职工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举报者还提供了一段视频,视频显示一名员工正在清洗电路板。某区卫健委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企业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围绕整个生产工艺流程,经过深入细致的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焊锡作业岗位有6名工人正在作业。该公司清洗电路板的清洗剂主要成分是三氯乙烯和异丙醇,以及焊锡作业岗位的锡,这三个因素均被列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目录》中,属于有毒有害因素,该类作业岗位应认定为职业危害岗位。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未组织洗板喷漆作业员工、焊锡工职业健康检查,也没有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没有告知劳动者接触的危害因素,也没有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这些事实都属于违法行为。为此,某区卫健委进行了立案,调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随后该案件执行到位。

【法律分析】

本案中,该企业具体违反了如下法律规定:

第一、该公司未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该公司未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该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除此以外,接触职业危害的企业还需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应当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尽量做到一人一档。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这些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职业危害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共六大类。其中粉尘是最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一些企业在进行原料破碎、过筛、搅拌装置的过程中,常常会散发出大量微小颗粒,在空气中悬浮很久而不易落下来,这就是生产性粉尘。长期大量吸入粉尘,使肺组织发生弥漫性、进行性纤维组织增生,引起尘肺病,导致呼吸功能严重受损而使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尘肺病的预防主要有两个方面:1、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流程、革新生产工艺,如遥控操纵、计算机控制、湿式作业等;2、卫生保健措施,接尘工人的健康监护、劳动者的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如佩戴防尘护具、讲究个人卫生、勤换工作服等。第二大类是化学毒物,也是生产活动中常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最主要的是有机溶剂、金属及类金属毒物,常能引起急慢性中毒。主要通过加强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检测,将空气中的有毒物质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以内,通过佩戴送气式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等措施进行预防。第三个是噪声的危害及预防,凡是长期在85分贝以上噪声环境下工作的,都可能发生职业性噪声聋。这样的作业场所应当采用吸音材料、消声器等隔音措施。噪声作业时应当佩戴防噪音耳塞或耳罩。控制作业时间,工作一段时间后暂时离开噪声环境,恢复听力,定期检查听力。

本起案例解读了企业、劳动者、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权益。一方面,让我们了解了当前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宣贯了职业健康的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了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控知识,懂得了经济发展决不能以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的道理;另一方面,劳动者需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通过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多种形式“齐抓共管职业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