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道里区司法局始终牢记司法行政为民服务宗旨,加强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的相互促进、相互交融,以拓展“法治进企业”实践为切入点,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的实践性、实用性、针对性。7月3日,在局长李志环率领下,司法局法治宣传队带着一批法治宣传品走进国企新华保险黑龙江分公司。
活动中区司法局特别邀请黑龙江省民法典宣讲团成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振宏。杨副教授通过诙谐幽默的语言、案例与生活相结合的方式就《民法典》的基本情况、立法定位、法律制度创新等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解读,还就保险行业如何规避风险、如何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做了讲解。
讲座结束后,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法律宣传志愿者为公司员工做了专场法律咨询。
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吴凤飞及其公司部分员工40多人参加了现场活动。此次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宣讲活动采取网络直播形式开展,主会场外,75个分会场1300多人参加学习。
【重点宣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全党要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教育。
(二)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是不是所有案件均依据《民法典》进行起诉及判决了?
不是,这涉及到法的溯及力问题,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根据《立法法》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只面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调整力。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实践中,贯彻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新法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这体现的是“有利追溯”原则,即如果新法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还有就是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当时没有法律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
一般而言,对于新法与旧法的衔接与适用问题,除了《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不溯及既往”等法律适用原则外,最高院还会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明确相应问题,比如说为解决《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应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到《民法典》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而言,一般以法律行为发生或持续时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遵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不溯及既往、有利追溯等法律适用原则,并以出台的相应司法解除或规定的具体内容为适用依据。
(三)《民法典》公布后,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是不是就直接废止了啊?
只有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所涉及的相关旧法才会废止。
一般而言,法律的废止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结束,该法即自动终止,二是法律为某一特定情况而制定,一旦该情况消失,即应废除该法,三是以新法取代旧法。
在司法实践中,新法取代旧法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类,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指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的规定,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继承法》等旧法的废止属于明示废止,废止日期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日。
(四)《民法典》中规定自《民法典》施行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同时废止,那所涉及的相应司法解释是不是也同时废止了呢?
不是的哦,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并不必然导致相应的司法解释被当然废止,因为司法解释失效除被新的解释明文规定取代而失效之外,一般的失效方式是最高院通过发文的形式通知失效,最新的决定是2019年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所以说在没有新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废除决定前,并不必然导致原有的司法解释被废止,但如果原司法解释和新出台的法律冲突的,就不会适用。
总之,在没有新出台司法解释或废除原司法解释的决定前,原关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的司法解释并不因《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废止而当然废止,在原《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民法典》不冲突的情况下,原《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依然具有适用价值。
【活动特点和效果】
此次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宣讲活动采取“线上+线下”形式开展,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吴凤飞及其公司部分员工40多人参加了现场活动。主会场外,75个分会场1300多人参加学习。
与企业的近距离接触,深刻感受到,企业对法律知识的渴望。引导企业提升法治理念,增强法律敬畏感的法律服务一直在路上。司法行政人,做为法治道里建设的引领推动者,将不忘初心,坚定信心,立下决心,坚实法治实践脚步,创新法治实践形式,为推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法治服务,为更好的营造区域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从法治层面保障推动道里区振兴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