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随着《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休宁县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努力营造文明依法的养犬环境,休宁县城管执法局全面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休宁县城管执法局全面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通过在状元广场设立咨询台,宣传文明养犬工作,发放宣传资料,向过往群众讲解《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详细介绍30种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以及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相关条件等;安排辖区中队所有执法队员,在全城粘贴《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将粘贴范围延伸至限养区内各主次干道、城中村、社区、背街小巷及小区内,确保做到家喻户晓。同时通过发宣传材料、悬挂横幅、LED显示屏、电视台滚动播放、上门入户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提高了居民文明养犬意识。截至目前共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悬挂横幅50余条,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60余条,粘贴公告400余份。

【重点宣传内容】

1、《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时间?

2019年8月16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条例》中养犬人需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1)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2)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3)主动避让他人;

(4)乘坐电梯应当怀抱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5)不得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营运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6)不得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7)单位饲养的犬只,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装入犬笼。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车辆驾驶员同意。

3、《条例》中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1)养犬人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养犬未经登记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未办理养犬延续、变更手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个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或者违法饲养烈性犬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未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单位饲养犬只离开饲养场所未装入犬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6)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隐瞒不报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8)不按照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尸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9)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0)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休宁县限制养犬区域?

皖赣铁路以南(含尧舜板块)、横江以北、夹溪河以东、齐云东大道与滨江东路交叉以西。区域内饲养犬只须办理养犬登记;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形式多样。采用线上+线下、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是内容丰富。宣传中既对《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宣传,又因地制宜结合该县养犬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宣传,做到了内容丰富、贴切实际。

三是效果显著。宣传中对市民群众咨询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经过宣传,该县办证大厅一经启动就有不少市民前来办证,宣传实际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