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

2020年6月12日,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民法典》专题讲座,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以《民法典和我们的生活》为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典型真实的案例,介绍了《民法典》的立法经过、出台意义、构成体系、《民法典》和我们的生活、《民法典》将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变化以及《民法典》与应急管理工作有关的部分条款,并重点解读了合同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在此次民法典中的变化和亮点。

【重点宣传内容】

(一)宣传民法典立法经过

《民法典》从作出立法安排部署到正式出台共经历了五年,这个时间相对一般法律来说是比较长的,一般法律一两年就出台了。《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进行了修正,出台至今已有34年。在《民法总则》出台以前,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规则都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通则》的一些规定不足以应对民事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同时我国开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在这种背景下《民法总则》出台了。《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从内容上说,《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规则,而《民法总则》基本上吸收了《民法通则》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同时做了修改、补充、完善。从法律效力上说,《民法总则》施行后,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二者是一种并行适用的关系,但是在二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

(二)宣传民法典出台的意义

一是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编纂民法典作为重大立法任务。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五次民法典起草工作,这一任务顺应新时代发展,关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变化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诉求,立足民生发展领域的新问题、新挑战,加强民事重点领域立法,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充分保护私权,才能全面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并有利于规范公权。民法典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汇编,更是中华民族精神和新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反映出一个民族对生存发展民生关键问题的基本立场。纵观世界法制发展史,那些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通常都是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形成的,凝聚起这一时期社会发展要求的广泛共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立法工作坚持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为根遵循,结合民生实际,密切关注人民发展要求,体民情、聚民意、保民生,创造性地做好立法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更加深刻地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是民法典的颁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特色凝聚。首先,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民法典在总则第一条中明确提出“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凝聚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体系建设的内在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次,对“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贯彻落实、保障人民权利,是这部民法典丰富的内容特色。回应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是民法典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当前,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对于民主法治、人格尊严的保护、环境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等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在充分调研之后,民法典的编纂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推进和创新。比如,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创新,不仅是完善法律对人的权利全面保障,也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格权从基础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到大家现在普遍关注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发生了诸多变化。如何保护人们的这些权利,迫切需要立法来规范。

(三)宣传民法典的构成体系

《民法典》出台以前,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分别由单行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格权没有单独的法律,是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民法典》施行后,这些单行法就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民事法律以前是“散装”的,现在把这些单行法整合到一起,并通过征求意见建议,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然后就有了《民法典》。以后出现民事纠纷,不用再找哪个单行法了,民法典都能解决了,所以,民法典为我们以后翻阅查找民事法律规定提供了方便。

《民法典》总则编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保持了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只是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各分编都要遵循总则编。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就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所有权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四)《民法典》中与应急管理工作有关的部分条款

一是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这儿的“有关机关”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依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人员失踪,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存的,他的配偶、父母、子女就可以依照此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我们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会使用到该条款,所以在这简单说一下。

二是特殊情况下“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疫情之下,一些家长被隔离,导致暂时无法照料自己的孩子。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特殊情况下“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应急管理抢险救灾中,也可能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照顾的情况,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这种“兜底”监护责任,为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增加了一重保障。

三是关于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这里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比如化工厂、金属冶炼车间等;高度危险物存放区比如危化品储存地、烟花爆竹仓库等,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有修改(多了三个词),对管理人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管理人如果希望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必须做到:“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但管理人如何证明呢?也许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会成为关键证据。

作业场所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一直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九十六条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期限满后复查合格,按规定应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予以确认。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专题讲座,把学习领会《民法典》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在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广泛宣传、严格执行,依法履行职责,合法行使权力,当好民法典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把《民法典》各项新精神、新要求贯彻落实到依法行政工作中,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