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十一师司法局第二司法所精心准备、多管齐下、全面发力,深入企业及建筑工程现场,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活动。

十一师司法局第二司法所开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

第二司法所联合兵团四建集团开展了贯彻落实《条例》宣传活动,工作人员向企业干部职工详细解读了《条例》中关于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支付主体、明确清偿责任等内容,将制作的《条例》亮点解读PPT在企业LED宣传屏滚动播放,并利用OA办公平台、企业微信等平台进行线上线下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引导企业及基层单位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法、规范用工。

4月23日,第二司法所前往兵团四建集团河马泉新区-东庭居项目部施工现场,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开展了《条例》专题宣讲活动。工作人员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讲解了劳动合同签订、讨薪维权、工伤赔付等方面需注意的法律常识,现场为农民工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并为农民工发放了《农民工的权利保护》法律读本以及《条例》宣传单,教育农民工要增强法治观念,守法、学法、用法,引导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可以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律服务平台进行法律咨询,运用人民调解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等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点宣传内容】

(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此项制度致力于解决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而且也是《条例》所规定的其他制度(如专用账户制度、总包代发制度)实施的基础。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要求

1.支付方式和日期:《条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计算方式可以是计时工资,也可以是计件工资;支付日期应按照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工资支付日期。

2.专用账户制度:《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此项制度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从资金源头上保障各单位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3.总包代发制度:《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确认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此项制度减少了工资支付的环节,能够有效减少工资被截留、克扣的风险,确保工资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账户中。

(三)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

《条例》通过以下规定保障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来源:

1.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人工费按月拨付。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5.不得因故扣发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四)垫付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先行垫付,具体而言:

1.建设单位垫付。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总包单位垫付。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

【活动特点和效果】

此次专题宣传活动中,司法所共悬挂贯彻《条例》以及法律援助等内容的宣传条幅3条、发放《条例》《农民工的权利保护》等宣传资料210余份,发放法治宣传环保袋、宣传扇等110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1人。在宣传过程中,重点强调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提高了农民工的法治意识,扩大《条例》的知晓率。

通过宣传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了《条例》的普及率和知晓率,有效引导和规范农民工依法维权行为,为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