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以来,怀柔区通过以下方式积极开展《民法典》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一是制定下发《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通知。以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名义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民法典〉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怀法委守组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实施方案》要求,明确《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重要意义和重点内容,明确全区各单位学习宣传《民法典》职责分工、任务要求等。
二是开展我读《民法典》活动。区司法局采购一万册《民法典》读本及一千套《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发放到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村居两委干部和法治副校长等不同群体手中,引导这几类重点普法对象带头学习掌握和宣传贯彻《民法典》知识,提高全区上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三是成立怀柔区《民法典》青年讲师团。怀柔区人民法院成立5名庭长、副庭长、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组成的怀柔《民法典》青年讲师团,为全区各区直单位团干部、各镇乡街道团干部、法治副校长和法治副园长等群体开设定制化课程,举办3期怀柔区青少年《民法典》培训班,为全区广大团员干部及法治副校长、法治副园长群体开展青少年普法宣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开展多层次的《民法典》专题讲座。区领导发挥“头雁效应”,带头学习《民法典》。7月30日,区委、怀柔科学城党工委理论中心组召开学习(扩大)会议视频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为区领导、全区各单位领导干部讲解《民法典》相关知识。区委政法委通过直播形式,组织怀柔区法学会成员收看《民法典》讲座。
五是组织丰富的《民法典》“双六进”活动。区民政局、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局联合组织《民法典》进军营活动,为桥梓镇某军营官兵送去《民法典》读本。渤海镇开展《民法典》知识讲座进机关活动,村居法律服务律师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讲解有关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民二庭法官走进怀柔区第六小学,以“返校第一课:民法典与你我他”为主题,用关涉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四个问题,为同学们讲授法治课。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送法进市场”活动,在各市场和万达广场、京北大世界等大型商超、餐饮服务单位悬挂民法典宣传条幅,发放民法典宣传材料。区法院立案庭法官以《这些“烦心事”,民法典为你支招》为题来到北京怀柔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民法典》进企业法治讲座。据统计,怀柔区已组织各类《民法典》双六进活动30余场次。
六是原创一批贴近群众的《民法典》法治文艺作品。北京怀柔快乐群星艺术团原创《民法典》宣传歌曲《千金不换》和快板《说法》,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向群众开展宣传。长哨营乡政府创作《民法典》宣传系列短剧并在“满韵长哨营”微信公众号播放。
【重点宣传内容】
(一)《民法典》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总共7编,84章,1260个条文,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二)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明确的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民法典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属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明确的规定了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共有,从根本上维护业主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为民的精神。居民在生活中要积极参与组建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若发生高空抛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公安机关有法定义务,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物业公司等管理人应该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没有采取措施,比如说监控、制定规章制度等措施,也应该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为小区居民,若本楼发生高空坠物,一定要积极举证证明非本人实施。若无法查清具体的侵权责任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而非建筑所有人给予补偿。
(五)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若群众发现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被泄露,可以要求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如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六)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规定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旨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而在设立居住权时应该注意: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线下普法有序开展。全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优先选择户外通风场所,要求参与人员佩戴口罩,对参与人数进行限制等方式对线下法治宣传活动加以规范,严格依法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科学、有序推进《民法典》宣传工作。
二是线上普法精彩纷呈。充分利用普法微信微博公众号“怀柔普法”、两台一报、怀柔信息网、新媒体联盟各单位的微信公众号开展《民法典》宣传,围绕“高空抛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民法典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典型推送,为《民法典》正式实施营造浓厚氛围。
三是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全区各普法责任单位第一时间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结合《民法典》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向本单位人员和服务对象普及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全区各部门密切协作落实《通知》要求,将《民法典》的宣传融入本单位、本系统普法工作总体安排,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