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镇村民吴某、刘某、易某,于2012年从他人手中承租某镇徐洋村土名“班坑垅”、“罗坑亭”山场后,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7月开始共同在上述山场非法占用20.886亩林地建猪舍,造成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调查与处理】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刘某、易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吴某、刘某、易某定罪处罚。2015年5月4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吴某、刘某、易某三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吴某、刘某、易某三人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刘某、易某申请撤回上诉。2015年7月7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准许吴某、刘某、易某三人撤回上诉。
【法律分析】
1、主观故意。本案中吴某、刘某、易某三人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
2、客观上非法占用了农用地。非法占用了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本案中吴某、刘某、易某三人承租山场但擅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是违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3、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刘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福建省南平市地处闽北山区,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上世纪90年代以来,市辖延平区由于水口库区淹没,许多乡镇人均耕地不足1亩,生猪养殖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柱。然而过度和粗放的养殖,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给生态带来严重危害,空气水质恶化,市辖区的30条小流域有20条水质为劣V类,长年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村民癌症发病率攀升。福建省南平市认真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畜禽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该案例为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的非法行为有很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