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2009年起至案发,鲍家四姐妹单独或结伙以投资经营需要、银行还贷、给借款人赚利息等理由,在社会上公开宣传向他人借钱,对象突破亲朋好友的范围并扩散至社会公众,后明知资不抵债,隐瞒亏损真相,以承诺更高的利息为诱饵,仍大肆非法集资,先后向本区各地160余人和3家小额贷款公司共借款人民币达1.9亿余元,造成损失1.4亿余元。同时四人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资料,分别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和贷款,共骗得资金4200万元,造成损失3000余万元。
【调查与处理】
2015年5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为鲍家四姐妹涉嫌集资诈骗等罪名,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报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10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鲍四妹、鲍二姐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退回本院审查起诉。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鲍大姐、鲍三妹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等,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3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判处鲍大姐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鲍三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6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原判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的量刑部分,改判鲍大姐、鲍三姐(罪名均未变)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五年,并处罚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鲍四妹、鲍二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19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鲍二姐、鲍四妹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九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原判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量刑部分,改判鲍四妹、鲍二姐(罪名均未变)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种民事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即借贷双方就货币资金的借贷与使用达成的一种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或个人)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可以从借款的资金来源、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手段、借贷的结果来分析是民间借贷行为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体来讲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有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二是出借人是否为不特定对象。1.关于 “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理解。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公开性并不要求行为人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因其非法性往往采用的是较为隐蔽的方式进行的,只要是出于吸收存款的目的,在公众之间形成了信息的广泛传播,就可以认为是具有公开性。本案中,鲍氏四姐妹承认因为当时资金都比较紧张,确实需要钞票,四人在同学、亲戚、朋友、生意伙伴等群体中宣传自己借款并给付高利息等,对有些人在外面宣传或介绍他人借钞票给自己之事没有制止过,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这一要件。2.关于“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的理解。判断是否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吸取资金的方式来界定其内涵。即当行为人意在指向社会不特定人,而发出欲吸取资金的要约邀请(书面或口头),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欲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均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对象”。注意:1.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多人,也不能泛化理解为必须是全部人。2.向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吸收存款,包括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则不构成本罪。本案中,鲍氏四姐妹以公司资金紧张、还银行贷款、借钱赚利息等理由向同学、客户、朋友、亲戚、公司员工等熟悉的人发出吸取资金的要约,而一些听周边人宣传,通过他人介绍不管与四姐妹是否熟悉,只要愿意借款均不拒绝并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其借款对象已突破亲朋好友为社会公众。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item/%E9%9B%86%E8%B5%84" "_blank" 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同点表现在:1.在犯罪客体上,集资诈骗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一方面以“集资”的名义非法进入金融市场,以高利率、高回报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资金,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以“集资”的名义诈骗社会资金,已达到非法占有社会资金的目的,严重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行为方式上,集资诈骗是一个复合行为,即非法集资和骗取集资款,客观行为具有双重欺诈性,即欺诈性的集资,又欺诈性的处分集资款。3.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目的是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简言之,集资诈骗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诈骗中又拆分为骗+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四姐妹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了诈骗方法。比如以合伙做承兑汇票生意为由借款,实际上将借款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支付货款;以银行还贷临时周转为名,实际上用于公司经营流动资金、归还借款、支付工人工资和货款;以卖厂房为由承诺归还欠款,实际上至案发厂房未卖且抵押给银行等。二是明知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偿付能力,但仍然向他人借款,相互拆借,最终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拆东墙补西墙,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追回,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鲍氏四姐妹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对非法占有故意产生之前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后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因为鲍大姐、鲍三姐单独或结伙集资诈骗的金额超过了5000余万元,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银根紧缩,尽管国家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融资难、融资贵”仍是一些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民间借贷成为这类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本案的四姐妹白手起家,个个企业经营得风生水起,在黄岩、路桥企业圈里颇有名气,但法律观念薄弱、法律知识匮乏、信用观念缺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与悲剧。黄岩区检察院有针对性地进行以案释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对百余名被害人及家属等旁听人员进行法治宣传和引导。庭后制作微信文章被大量转发和阅读,到银行、各企业运用PPT进行宣讲,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本案的发生,固然与金融市场垄断、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有着难以剪割的关系,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要加强监管,保证民间资本规范化运作。制度、需求和逐利,三个方面因素的共同结合,促成了一个民间借贷市场的形成。在银根紧缩的时候,它的规模肯定会随着需求而扩大,化解风险的根本方法,是走民间借贷的合法化、阳光化,不要去堵,要去疏。在相关法律没有出台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制定合理、弹性、多层次的金融政策,有必要以合理的利率控制为要点,对借贷利率进行封顶。二是要加强引导,鼓励公众理性投资。资本具有逐利的天性,这种天性极易使人心浮气躁,急功近利,丧失理智。如果对这种天性不予以必要的控制,而是任由其率性发展,则类似的悲剧必将一再重演。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要仔细甄别、慎重决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