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违法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遭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2月20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履行职责,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及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违法使用农地56.8亩堆放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前后时间长达十六年,累计倾倒生活垃圾70余万吨,导致垃圾场附近的谷河、土地、空气受到严重污染,影响到当地的防洪安全和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与处理】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停止向该填埋场倾倒垃圾,依法对该填埋场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因垃圾填埋造成的污染采取补救措施。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不仅未纠正违法行为,反而继续向该垃圾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2016年7月21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阜南县人民法院于7月26日依法受理该案。10月20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一、确认被告将阜南县鹿城镇苗寺村代庄南侧农用地(面积约56.8亩)选址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使用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涉案垃圾填埋场的无害化处理,并修复区域生态环境。

【法律分析】

(一)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有对辖区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2015年8月,阜南县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阜南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在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可见,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除由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并入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实上,机构改革后,涉案垃圾填埋场相关事宜亦均由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理。因此,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责阜南县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二)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阜南县鹿城镇苗寺村代庄南侧农用地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使用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本案中,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期间,均将该场地作为垃圾填埋场,继续向该地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上述单位指定涉案场地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为,是其行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职权的具体表现,属于行政行为,依法应受行政法律法规调整。

(三)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阜南县鹿城镇苗寺村代庄南侧农用地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使用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是选址行为未履行法定手续,选址结果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经规划立项、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法定程序,符合当地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合理确定与住宅区、地表水域等敏感对象之间位置及防护距离。本案中,涉案生活垃圾填埋场原系水塘,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该填埋场紧临谷河岸堤,北侧为苗寺村代庄村民聚居区,且距离最近村民居住点仅约180米。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场地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使用时,既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又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更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核实场地与村民聚居区、谷河河道等敏感对象之间位置和环保防护距离。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述选址行为及选址结果,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二是将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涉案场地选作垃圾填埋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本案中,涉案场地未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修建防渗工程、填埋气体导排设备、设置渗滤液输导、收集、处理系统等,即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已对周边地表水域、地下水资源、大气和土壤环境等造成严重污染,极大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涉案场地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该场地作为垃圾填埋场,组织辖区生活垃圾在此倾倒、堆放,严重损害公共环境利益,其违法行为应予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四)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纠正其违法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本案中,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虽于2016年5月9日函复检察机关,称已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但至起诉,仍未纠正将涉案场地作为垃圾填埋场使用的违法行为,生活垃圾仍持续向该场地倾倒、堆放。同时,该局亦未对填埋场造成的环境污染采取实质性防护治理措施,垃圾渗滤液仍通过排涝渠流入谷河。2016年5月19日、5月24日,阜南县环境保护局水质检测数据,以及5月30日环保专家意见,均能证明垃圾填埋场周边环境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典型意义】

该案起诉后,新华社、人民日报、检察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进行报道,引发群众热议。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为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将农用地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使用,既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批,也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核实场地与村民聚居区、谷河河道等敏感对象之间位置和环保防护距离,且未按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地表水域、地下水资源、大气和土壤环境等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该案经检察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判决后,涉案垃圾填埋场得到了彻底整改,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二是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不依法履职情形时有发生,该案的办理一方面促使案涉垃圾场得到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也推动了被告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近八成案件行政机关能够主动纠正违法或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出现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有行政机关抢在被起诉或庭审前纠正违法、履行职责的现象,既有效整治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有效纠正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促进了依法行政。三是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强大职能优势。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优势。检察机关主导公益诉讼,既破解了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又发挥了检察机关业务娴熟和理论研究优势,契合政治形势,贴近民生,群众获得感真实,党和群众认可度高、认同感强,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既提高了检察机关的“颜值”,又树立了检察监督的权威,体现了新职能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