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3日,孙某某雇佣王某某在阅海花园安装家具,由于施工时使用的锯子出现问题,导致王某某在安装衣柜切割斜角时,将左手食指第一关节切伤,左手食指第一关节与第二关节之间只剩皮连接。经医院诊治,将左手食指第一关节截肢,共花费医疗费用7250元,王某某认为自己左手食指第一关节被截肢已经是残疾人了,遂向孙某某要求工伤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费用五万元,孙某某不同意,只愿意赔偿两万五千元,二人协商未果,王某某于2018年2月9日来到银川市西夏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接到王某某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迅速开展调查,了解事情的经过。经过详细了解,得知孙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属雇佣关系,孙某某安排王某某在阅海花园安装衣柜时,王某某左手食指第一关节被锯子切伤,经武警医院诊治后,王某某左手食指第一关节被截肢,后王某某提出了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五万元的赔偿要求,孙某某不同意,二人因赔偿金协商不一致僵持不下。调委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找出矛盾症结所在,运用法律条文结合人情世故最终化解了矛盾,孙某某共计赔偿王某某四万元。
【法律分析】
(一)雇主赔偿责任
因孙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属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孙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故王某某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是法定予以支持的。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明确规定。
(三)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王某某的情况符合“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的十级伤残标准”。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中第八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王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亦受法律的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雇佣关系产生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承包人低价雇佣临时工人去干活,被雇佣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与承包人签订相关合同,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无法维护自身权益。而承包人在出现意外时想尽办法推脱或减轻责任,最终引发损害赔偿金协商不一致、拖欠工资等比较棘手的矛盾纠纷出现。
在今后的法治宣传中要针对工伤损害赔偿等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在辖区装修、建筑工地等地方采取多种形式对《劳动保护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务工人员法律素质,在有意外发生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避免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