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鲍女士有黄褐斑病史,到歙县某美容馆接受祛斑(淡斑)美容护理服务。在一次服务过程中,鲍女士面、颈部被烫伤,后面颈部皮肤出现瘙痒、黑色素沉着等症状。美容馆冯某对鲍女士进行了针对性护理,但并未改善其不良症状。后鲍女士三次到杭州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炎性色素沉着、黑变病、黄褐斑,经该院治疗调理好转。鲍女士多次赴杭州治疗,花费医疗费、中药费、住宿费、交通费等逾5万元。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鲍女士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进行多次调解工作,后被告歙县某美容馆自愿赔偿鲍女士62000元。

从鲍某诉歙县某美容馆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看因果关系和参与度

【调查与处理】

原告鲍某诉被告歙县某美容馆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法院多次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歙县某美容馆赔偿鲍女士62000元,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四个:其一,美容馆的护理行为与鲍某身体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二,如果美容馆有过错,其美容护理行为的参与度大小;其三,鲍某治疗的合理与否;其四,鲍某主张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关于美容馆的护理行为与鲍某身体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建立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起,至鲍某脸部在一次护理过程中被烫伤前,双方在这一期间并无纠纷。这次烫伤是双方纠纷的起点。鲍某被烫伤后,皮肤开始出现不良症状;美容馆虽进行针对性护理,但无效果;后鲍某被医院诊断为色素沉着、黑变病。作为具有资质的美容服务主体,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务活动的安全,致使鲍某接受服务时皮肤被烫伤。因此,美容馆在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其护理行为与鲍某身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美容馆过错对鲍某身体损害的参与度大小。黑变病是一种皮肤色素代谢疾病,是皮肤急、慢性炎症后引起的色素沉着。色素沉着形成过程中,参与的因素较多,有物理性的刺激,如外伤、热、放射等;也有化学性的刺激,如化妆品、药物、光敏物等,还有内分泌障碍、营养障碍等其他因素的参与。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二人,分别实施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参与鲍某皮肤损害结果的因素既有外界因素,也有内部因素,外界因素主要是美容馆提供的化妆品及护理行为,内部因素主要是鲍某身体的自我调整。美容馆未向法庭提交出售给鲍某使用的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未举证证明所提供的化妆品对皮肤无过敏刺激,同时其美容护理行为存在过错。烫伤诱因在于美容馆的美容护理。因此,认为美容馆对鲍某皮肤致损的原因力较大。                                                

(三)关于鲍某治疗行为合理与否。本案系一起因美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侵权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有权选择侵权之诉。因此,对侵权结果的认定应围绕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进行考量。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达到的状态。美容馆与鲍某之间所建立的美容护理合同,鲍某的合同目的是通过接受美容护理给面颈部淡斑、祛斑,以达到美容丽颜的效果,美容馆的合同目的是通过出售化妆品、提供护理服务,以获取预期的价款。但结果适得其反,鲍某在接受服务中,皮肤受到了损害。从这个层面分析,鲍某在黄山市人民医院的建议下,到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后,再到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选择美容治疗,是合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美容馆抗辩,鲍某在美容医院治疗整个皮肤病,以及选择美容治疗,均存在不合理,因美容馆未举证证明抗辩理由成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鲍某主张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以及营养费、误工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鲍某自驾车赴杭州治疗,每次治疗住宿一晚,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票据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支持。其二,精神抚慰金。容颜是自然人自信、气质外在表现的重要载体,其完整与健康是重要的人身权益。鲍某不仅没有实现合同目的,反而容颜受损。这一巨大反差的原因,主要在于美容馆履行美容护理合同过程中的过错。但鲍某不得不承受容颜受损的事实,参加工作后生活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可以认定,鲍某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后,精神也受到严重损害,依法有权主张精神抚慰金。

【典型意义】

本案例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构成及侵权要素的参与度角度,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开了一个出口。由于造成鲍某皮肤色素沉着、黑变病的影响因素很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相关专业机构的司法建议对于烫伤行为造成鲍某皮肤色素沉着、黑变病的原因力做出了分析,对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的分析透彻,并充分辨法析理,对受害者受到侵害后的相关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给予了合理支持,获得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认可,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