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7年,乌鲁木齐多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张某、华某、马某某、宋某某等人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微信交换、买卖乌鲁木齐多个住宅小区业主个人详细信息。直至案发,上述人员非法获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近30万条。

【调查与处理】

经查,张某、华某为乌鲁木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两人通过微信交换、买卖小区业主信息,并在微信群公开兜售乌鲁木齐37个小区业主的10万余条信息,从中非法获利。后经扩线侦察,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华某、马某某、宋某某等15人。目前,已有9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法律分析】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应用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日益严重,并处于高发态势,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社会危害越来越大。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严重,84%的网民受到了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据该报告估算,我国6.88亿网民因为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总体经济损失约915亿元,人均经济损失133元,9%的网民由于各类权益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更为严重的是,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已经从简单的公民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发展到公民的金融账号、征信信息、通讯记录、行踪轨迹等,涉及的公民信息更为私密,通过对多类信息的积累关联,能够形成对个人身份、财产、住址及活动的完整画像。

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刑法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张某、华某、马某某、宋某某等人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张某、华某、马某某、宋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公开兜售、相互交换乌鲁木齐多个住宅小区业主个人详细信息,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典型意义】

当前,除了行政管理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接触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房产中介、快递、宾馆等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单位、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依法严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华某、马某某、宋某某等人原在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公司业务主要是开展二手房买卖等服务。马某某、宋某某、张某、华某等人在工作中接触和获取大量包含公民姓名、供职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并利用微信、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即时通讯工具出售牟利。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宋某某、张某、华某等人出售履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