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一案看旅游市场规范的重要性

2017年1月16日,丁某来访投诉说他在微信群看到叶某发布 “保险公司回馈客户免费云南游,因1名客户临时退团,现免费赠送群友” 的广告后,在叶某带领下到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签订了3400元的旅游合同,但其并未付款。随后,丁某参加了2016年12月15日至20日的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在导游带领下购买了9908元的翡翠挂件,回来后发现价格虚高联系叶某退货,对方告知自行解决。投诉人丁某当面递交了投诉书、旅游合同、购物票据、物品证书以及购物刷卡凭证等材料,执法人员认为该投诉内容可能涉嫌“不合理低价游”,于是就丁某报名参加赴云南旅游的情况以及投诉内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与处理】

2017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在向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场所内检查旅游合同时发现8份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行程均为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合同上价格为3400元每人,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谷某某提供相应的收据或发票,谷某某均无法提供,同时发现了与8份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相对应的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安徽省朋达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散客确认单6份,上面结算费用显示为负数,以负1250元每人结算。在查看台账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十二月云南散客台账”,上面显示应收款金额为0元,应返款金额是以400元乘以游客人数来返还给叶某、蒋某某。执法人员依据《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8份团队境内旅游合同、8份行程单、6份散客确认单以及“十二月云南散客台账”等资料现场进行了复制,负责人谷某某予以确认签字。2017年1月20日,经市文化和旅游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2017年1月25日,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谷某某接受调查询问。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合理低价游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低价”作为“诱骗”手段;二是“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三是“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过,单纯从这三个条件来看,似乎都可以找到合理的理由:其一,说旅行社“低价”,旅行社可以给出“低价”的千万种合理理由。其二,说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只要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签字认可的行程单中写明了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项目,难道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明吗?其三,说旅行社从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利益,也不能当然认为是违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只要经营者合法入账,也是合法的经营行为。所以,购物店给导游的回扣往往都是背后的交易,难以证明。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因此本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违则和罚则都有法可依。

2.本案中,投诉人丁某提供的材料十分充分,执法人员又通过现场检查取证及立案后对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谷某某调查询问。通过询问确认,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每给安徽省朋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一名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的客人,安徽省朋达旅行社有限公司就付给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1250元返利。这些游客都是通过叶某、蒋某某等人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进行招徕的,叶某、蒋某某每招徕一名游客,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再付给他们400元返利。负责人谷某某对自己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予以承认。执法人员依据上述证据材料计算出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所得为20400元。应该给予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负责人谷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本案调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各方面证据确凿。办案中,执法人员注意向当事人积极宣传旅游法律法规,宣传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及要求,使其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让其不要有过激表现,避免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同时,劝其不要有太重的心理负担,只要积极配合办案、整改违法行为,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其从轻处罚。当事人从头至尾无任何抵触情绪,积极配合办案。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解决纠纷消除影响,在配合调查的同时也主动帮助本案的投诉人处理了投诉后续的退货事宜,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本案的办理效率。在经过市文化和旅游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的集体讨论后,本着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最后决定给予安徽蓝途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负责人谷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合法、合情、合理。

【典型意义】

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既是旅游业发展的契机,也是旅游市场健康、有序的挑战。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旅游部门在接到越来越多的旅游投诉的同时,要注意在投诉中发现案件线索。这是一件典型的“诉转案”案件,因为目前80%的旅游案件都来源于诉转案,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时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不能以民事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也不能以行政处罚来代替民事赔偿。在该起案件中我们不仅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也要求旅行社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予以解决。

该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该案结案后,《皖江晚报》、《安徽网》《文明网》等多家新闻媒体多次对此案进行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这是马鞍山开出的首张“不合理低价游”罚单,有力地打击了“不合理低价游”经营行为,在全市旅游行业引起了较大反响,有效地净化了马鞍山旅游市场环境。第二,有针对性地运用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不仅对本地其他旅行社起到了警示作用,也让广大市民意识到不合理低价游的危害,自觉远离低价陷阱,更好地维护游客自身的合法权益,真真正正做到文明快乐出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