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初,郑女士和郑姑娘母女俩强扯硬拽将许先生拉来章贡区民政局请求调解,郑女士执意要求与许先生解除夫妻关系,并强烈要求许先生支付其对未成年女儿郑姑娘的抚养费156000元。

从江西一起离婚纠纷案看抚养费分担

郑女士诉称许先生于2003年以其夫妻关系及郑女士与公婆关系紧张等为由对其诉诸法院离婚,结果法院判决其“不准许离婚”。因法院判决后郑女士一直未得到法院的“通知”,许先生又一直“下落不明”,所以郑女士认为法院当年判决其离婚了,当年其女儿郑姑娘才1岁多,郑姑娘一直由郑女士抚养至今,现年16岁。近期,因郑女士物色了一男友准备登记结婚,经有关部门查询得知郑女士的婚姻状况仍为“已婚”,郑女士遂前往法院查档,结果证实当年法院判决其“不准许离婚”。因此,提出前列诉求。

许先生诉称郑女士和郑姑娘母女俩近期想方设法找到许先生家里后“据理力争”,双方摩擦冲突,报警后经民警教育尚未平息。许先生也以为当年被法院判决离婚,在前些年就再婚组成了新的家庭。郑女士和郑姑娘母女俩几次冲到许先生家“无理取闹”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许先生与其现任妻子阿芬的“夫妻”关系及家庭和谐。许先生也希望与郑女士离婚,但郑姑娘已改姓,分居后不随许先生姓,许先生不愿承担抚养费,且阿芬拒不同意许先生向郑女士和许姑娘母女俩支付一分钱,近期与许先生形影不离,不断施压,甚是无助,请求调解。

郑姑娘除请求向许先生主张抚养费外还诉称阿芬是“小三”,指责阿芬影响了许先生对郑姑娘的探望,对阿芬抱有敌意,亟需心理疏导和干预。

【调查与处理】

经查,郑女士提供的判决书属实,当年的确被法院判决其夫妇“不准许离婚”。

调解员首先运用访谈法,一一安排各当事人“背靠背”面谈辅导,耐心倾听、适时共情,排解各当事人负性情绪,舒缓其内心压力;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会诊协调,引导双方理性看到“问题”与双方不良互动之间的关联,并设法打断他们不理性的摩擦冲突,让他们从相互责备的互动循环中摆脱出来,缓解家庭功能失常,增强双方正向面对问题的主动性,适时表达合理需求;同时协助双方当事人厘清法律与利害关系,增强各自权能;再者,对当事人郑姑娘运用精神分析法,通过解析其成长经历,分析其潜意识行为及其家庭核心问题的根源,寻求处理其家庭问题的辅导策略和解决方案。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许先生一次性给付郑姑娘抚养费10万元,日后许先生与郑姑娘常来常往,互敬互爱。双方当事人心中疑虑和纠结得以化解。

【法律分析】

1.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但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此时的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势必使一些当事人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本案郑女士与许先生分居期间,许先生未对郑姑娘履行抚养义务,郑姑娘有权向许先生主张抚养费。

2.本案许先生对郑姑娘拒付抚育费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3.未直接抚养郑姑娘的一方即许先生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4.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心理疏导亟待关注

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与普通未成年子女不同的经历和感受,极易导致其孤僻、自卑、过度敏感的心理,甚至可能造成其性格上的扭曲和对社会的仇视。本案中,社工对具有心理困扰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郑姑娘采取‘一对一’的个案服务方式,及时了解其想法和困惑,并理性地帮其解决了困难,案后还经常邀请她参与社工组织的社区沙龙活动,使其理性地融入了社会。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疏导刻不容缓,亟需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综上,本案郑姑娘虽满16岁,但还在上学,因此郑女士和郑姑娘依法向许先生主张抚养费156000元并无不妥。

【典型意义】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方及未成年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女方一方面出于对未成年子女及家庭的照顾而一味退让;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家庭纠纷时,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本案社工在调解中,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有效解决了婚姻家庭纠纷,对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给予人文关怀及心理、法律援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了有效保障,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