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离婚时认定商贷房归属以案释法案例

2011年初,许芸与王强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后,远赴澳洲打工。2013年,王强隐瞒实情,编造理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许芸在境外无法送达为由,公告、缺席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016年,许芸因讨要抚养费才得知“被离婚”,并发现婚房已被出售。该房系婚后购买,男方父亲支付首付并帮助偿还商贷,产权登记在王强名下并以其公积金还贷。许芸在四处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找到律师援助。

【调查与处理】

律师立即代许芸申请法院查封并分割该套婚房,同时要求王强补付、支付抚养费均获法院支持。王强辩称婚房是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双方就此激辩,一审支持男方,酌定给付许芸10万元补偿款。许芸不服上诉,二审最终撤销原判,改判系争婚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并给付许芸100万元补偿款。

【法律分析】

从法理上分析:根据最高院民事审判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着重针对的是婚后父母出全款帮助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本案中,双方婚后并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王强父亲支付的首付款及商贷部分均属部分出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该婚房是其父亲对其一人的赠与,故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婚房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并在归还公积金贷款时系用婚后所有的公积金款项,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系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情理上分析:王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许芸,恶意起诉离婚,不仅从未支付孩子抚养费,甚至欲转移双方的婚房,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焦点是婚后夫妻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房屋,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典型案例。其典型在于:一是确认了对夫妻双方赠与的本质特性。本案婚房系王强婚后由其父亲部分出资购买,继而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故按最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意见,认定本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二是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许芸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孩子,是妇女婚姻维权意识的表现,本案最终判决亦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弱势群体的裁判价值取向,维护了许芸作为婚房共有人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