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拒绝亲子鉴定案中如何确认亲子关系以案释法案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谈恋爱,并于2011年12月29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11月11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在原告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张某答辩认为所生育的女儿并非其亲生女儿,表示不同意抚养女儿张某某,也拒绝支付女儿抚养费。

【调查与处理】

法院调查得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谈婚,并于2011年12月29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11月11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婚后自2012年5月份起,因经济问题出现矛盾,被告无故认为原告所怀的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而将怀孕的原告赶出家庭,自始对原告不闻不问,直至原告分娩当天,被告也不到场,完全未尽到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甚至拒绝为女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原告曾向村委会、镇司法所、妇联等多部门反映求助,但经上述部门参与调解仍无果。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离婚后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原告,直至女儿十八周岁止;并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法院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女儿张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给原告王某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张某需协助原告王某办理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法律分析】

本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的事实经多部门调解均得不到解决,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应准予离婚。对女儿张某某是否为被告张某亲生女儿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应当遵循严格的条件。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鉴定,法院一般不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根据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王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婚生女儿张某某,被告张某在庭审中答辩提出“怀疑女儿不是他自己所亲生”的抗辩意见,但并未提出证据证实其抗辩主张,同时经过法官再三释明,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亲子鉴定。为此法院推定被告张某与女儿张某某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张某要承担抚养女儿张某某的法定义务。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人离婚率的提高,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和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变得尤为重要。即当一方否认与他人存在亲子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如何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首先,亲子关系鉴定是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最直接、最有力证据,但需要当事人的高度配合。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直接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另一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司法解释成为推定确认亲子关系的法律依据,使无正当理由而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慎重推定亲子关系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必须提交必要证据,足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因为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确认亲子关系通常会对现有家庭的完整性、子女的成长环境、身心健康乃至当事人名誉等带来重大影响,且必然导致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