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加强法治宣传 提升统计行业法律素质

某日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对某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常规执法检查。经检查人员核对该单位原始财务资料,发现该单位上报的《财务状况》表中,本年流动资产合计指标数据存在重大差错,该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合计为-1.19亿元,统计报表中填为0,对该区报告期内统计汇总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执法检查人员经过询问取证,查阅账目,发现了该单位的重大指标差错。但执法人员发现统计人员有一定财务基础,并非对统计口径完全不了解,却依然出现了重大差错。原来统计人员在初次填报该指标时,直接填写-1.19时统计网报系统给出了核实提示,提醒对指标数据进行核实,该统计人员并未认真核实,也未与统计机构沟通咨询,而是直接对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进行了调整,使该数据让程序通过。即将应收账款其中的-45万元调整至预收账款,所以应收账款按0上报,将其他应收款-1.17亿元调整至其他应付款,之后依据货币资金的正数数额填报在了本年流动资产合计指标,所以指标填报错误。

【法律分析】

(一)数据真实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

数据是统计工作的产品,统计数据真实是统计工作的红线和底线,统计法全篇内容一以贯之,精准发力,其目的都在于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有效。《统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该案中,统计人员肩负如实报送统计数据的义务,而为了填报的方便快捷,没有按照填报流程认真履行核实程序,而是直接简单的改写数据,说明统计人员并没有提起对于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高度重视,内心对于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的思想观念非常淡薄,贪图一时方便,而酿成巨大的统计差错。

(二)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不容随意篡改

篡改统计数据是一种带有主观故意的统计违法行为,因而是在统计工作中严令禁止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中规定了26个“不得”,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篡改统计数据、统计资料。《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原始资料与统计数据同样具有权威性,不可随意篡改。该单位在填报统计数据时,并没有依法如实填报,而是直接篡改了统计填报的依据----财务账目,并依据篡改后的财务账目填报统计数据,导致统计数据出现重大差错。

(三)统计人员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恪守职业道德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法》对于统计人员在填报时的数据一致性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统计人员对于自己搜集、审核的统计资料进行篡改,严重违反了统计法律规定,背离统计职业道德。

统计人员依法填报统计数据是法定义务,其工作职责包括反馈统计网报平台的审核,作出澄清说明。统计平台审核是针对一般情况的逻辑审核,对特殊行业、特殊企业、特殊情况的财务处理难以包罗万象,完全适用,而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联系统计机构核实情况,说明问题,而绝不应该碰不能统计造假这一底线。该单位统计人员在遇有核实性错误时,仅仅为了避免核实统计网报平台的澄清说明这一“麻烦”,修改统计资料并编造数据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典型意义】

常规统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大多是在财务数据基础上对统计数据造假,本案的典型性在于为了统计填报方便而强行倒推修改企业财务数据,是较为罕见的“双重造假”案例。从法治宣传工作角度看,着是一个在执法中提升统计行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典型案例。

一是要在执法检查中深挖原因,找准普法针对性。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处罚,还在于警示和规范。行政机关通过执法发现问题,进行处罚,但处罚不是目的,要细致地发掘问题,对症下药解决问题,要找准普法针对性,确保普法工作与执法同步有效推进,帮助当事人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强化执法效果。本案中,执法检查人员经过认真询问,找准问题原因,抓住导致统计上报数据失实的关键点,坚决围绕关键点进行执法和普法,找准了普法针对,普法效果突出,为当事人顺利接受执法处罚结果奠定扎实基础。

二是要不断加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本案中,当事人以财务造假手段进行统计造假是不能逃避法律责任的,一方面在于当事人错误,要予以处罚,一方面存在统计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相关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新要求。统计部门需要通过“以案释法”等宣传方式,向广大服务管理对象不断警示,统计工作应严格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有序进行,不能无视法律,更不能投机取巧,逾越法律。要通过法治宣传和培训等途径,提醒、告知会计人员应该科学合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填报统计报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