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冥币诈骗获刑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和冯某在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西林路信用社门口看到从信用社走出的王某手上戴着黄金手镯,二人便尾随王某来到鼓楼街,趁周围无人之际,冯某走到王某的前面,在叶某和王某并行时,冯某将事先用袜子装好的冥币故意丢在王某和叶某前面,叶某上前将冯某扔下的用袜子装的冥币捡起来,将王某叫到一边,不让王某叫喊,并提议与王某一起分捡到的钱。随后冯某返回来讯问二人是否捡到钱,叶某趁机将捡到的用袜子装的冥币塞进王某的口袋,叶某自称与王某是亲戚、二人没有捡到钱,并诱使王某将1000元现金和一个黄金手镯交到自己手里面予以证实自己说的话。随后,冯某以让叶某去向自己同事证明冯某丢钱的事实为由,二人拿着王某的1000元现金和一个黄金手镯逃离现场。赃款、赃物被二人全部挥霍。经静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手镯价格14941元。

2017年5月17日、2017年6月5日、2017年8月8日和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叶某、冯某分别在静乐县西林公园东门附近、偏关县南河桥对面的巷子、岚县北村的小树林和宁武县水上公园附近,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黄金首饰,出售所得赃款被二人全部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于2013年8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7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委托其家属积极主动全部退赔了本案所有受害人,受害人对二被告人出具了书面谅解。

【调查与处理】

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某、冯某犯诈骗罪,向静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28日,静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分析】

被告人叶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冥币多次诈骗中老年妇女的金首饰,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位被告人委托其家属积极主动的全部退赔本案的所有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延安市宝塔区司法局社区调查,被告人冯某平时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适宜非监禁刑适用社区矫正。合议庭在合议时综合考虑了两位被告人诈骗的次数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

【典型意义】

诸如本案的冥币诈骗的“捡钱骗局”,此类诈骗的手法很简单,但却流行多年。这些案件存在共同特征,犯罪分子均选择文化程度不高的中年或老年人,作案人数一般两名或三名男子,作案地点多数在银行、信用社附近守候受害人,一旦发现有适合目标就按预定分工进行诈骗。作案手段则是嫌疑人假装掉钱包,利用受害人的贪小便宜的心理,以分钱为诱饵,将其带至偏僻处再进行诈骗。通过这类案件,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到天上不会掉馅饼,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不要掉以轻心,被贪欲迷惑了眼睛。一旦遭遇此类诈骗,要第一时间报警,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