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上午,张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通过街头招揽的方式组团32名游客后(团费每人60元),联系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某租用京AXXXX某牌大型普通客车,从海淀区西三旗桥东北角停车场出发到八达岭某乐园一日游。客车驶入京藏高速公路后,张某雇佣的男导游欲强行“二次收费”每人140元到160元不等的自费项目,游客不愿意交费,导游恼羞成怒,与游客发生激烈争吵,并不顾游客人身安全将全车32名游客强行赶下车甩在高速公路上,扬长而去。游客打电话给张某寻求解决办法,张某询问旅客“用不用派车转接”,游客不愿意并报警投诉。

北京市某汽车租赁公司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政处罚案

【调查与处理】

7月10日19时,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大队接到市公安局环食药旅安保总队和昌平区南口派出所的协查通报。接到协查请求后,直属大队执法人员连夜赶往南口派出所,认真查看了警方对游客任某的询问笔录,向办案民警了解了一些具体细节,并利用执法PDA查实京AXXXX某牌大型普通客车系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执法人员凭借多年查处甩团、炸团和“非法一日游”的职业经验认为,张某极有可能是“非法一日游”的组织者,于是对张某进行了集中突击询问。在执法人员调查搜集电话记录等相关证据并缜密地询问下,张某最终承认是她组织了本次“非法一日游”。当时,她利用低价诱骗32名散客报名后,就以1900元向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某租用京AXXXX某牌大型普通客车。大队对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做出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讲解了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同时,执法人员对受害游客也上了一堂现场普法课,提醒游客提高抵制与甄别“非法一日游”的意识,警醒贪图低价的游客可能会还带来的严重后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被蒙骗的游客甄别旅游违法违章行为的水平。

【法律分析】

经调查,京AXXXX某牌大型普通客车系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事“非法一日游”事实成立。

该“非法一日游”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关于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相关条件规定,以及第十条关于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等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北京市“七五”普法启动以来,为切实落实中央和北京市“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市交通委紧紧围绕工作职能,牢牢把握“以普法推动执法、以执法促进普法”工作指导思想,以普法责任制为工作抓手,以提升执法成效为工作目标,进行了“执法与普法联动”的多方探索,将普法主体确立为执法人员,不断强化普法主体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不断提升我市交通系统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律素质,发挥专业优势,将普法宣传与执法业务同步推进,确保普法目标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实现和深化。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非法一日游”行政处罚案就其法律适用而言,处罚的依据焦点在于证据的搜集,执法人员凭借多年查处甩团、炸团和“非法一日游”的职业经验,对涉案人张某进行了集中突击询问,同时认真调查搜集电话记录、游客证词、派出所笔录等相关证据,最终认定“非法一日游”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行政处罚。三是充分发挥执法过程中的普法优势作用。本案中,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依理依法进行了说服教育,对违法行为受害人也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在执法过程中强化执法人员与监管对象的沟通,使监管对象由被动守法转变为主动守法,真正了实现普法与执法的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