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9日,巴某(次某的丈夫)在家中对妻子次某提出一起到琼结县某村的沟子里猎杀马麝,并表示取得麝香可以卖掉赚钱,于是次某同意了丈夫巴某的提议。巴某将自己埋在自家后面小树林里的枪和子弹挖出后,同次某一起骑着摩托车来到了琼结县某村。二人将车停放在桥边后,便徒步继续前往某村的沟子里,在沟里面的马路边发现了一只马麝,巴某先后向马麝开了三枪,但马麝还未死亡,又用石头砸其头部将其杀死。巴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从马麝身上割下麝香及头。二人将割下的头扔到附近的农田中,将马麝的尸体埋藏在附近的一颗石头下便离开现场。因二人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琼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调查与处理】
2017年9月27日,西藏琼结县人民检察院向琼结县法院提起公诉。琼结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11月16日,琼结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巴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次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分析】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本案中次某及其丈夫巴某用枪猎杀马麝,巴某先后向马麝开了三枪,当发现马麝还未死亡时,又用石头砸其头部将其杀害,巴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从马麝身上割下麝香及头。但是次某因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事先并不知道马麝是国家1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猎捕射杀马麝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2017年6月2日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出具的【2017】藏林司鉴字第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送检动物马麝头部和器官属国家1级保护动物。所以次某及其丈夫巴某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2.《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巴某持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一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巴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次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猎杀马麝的主意由巴某提出,整个猎杀过程也主要由巴某施行,次某只是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次某到案后,在详细了解了相关法律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之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决定对次某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次某一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次某及其丈夫到案后,司法工作人员及时向巴某和次某详细讲解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主动认罪。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次某一案中,公检法司等部门各尽其责,把普法融入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合理合法处理案件、公正文明执法,让巴某和次某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次某一案中,因次某和巴某根本不知道马麝是国家1级保护动物,猎杀马麝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夫妻二人都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司法人员结合案情详细解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及量刑等法律知识,切实转变巴某和次某的思想认识,在服刑的过程中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