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具体判定

2017年2月22日18时许,刘某饮酒后驾驶宁AQM077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灵武市人民街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民警对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4mg/100ml,属醉酒驾驶。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调查与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6日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法律分析】

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肇事者。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飙车入罪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被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无须结果,在醉酒的情况下,只要实施了驾驶行为就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危险犯是指刑法将虽然没有对一些重大的刑法法益造成实际侵害,但对这些重大刑法法益产生了严重威胁的侵害行为加以处罚的犯罪形态。每一种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入罪都有其深刻的现实需要和立法背景,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亦不例外。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是人类社会出于自身发展需要而牺牲部分社会安全的选择之产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机动车对社会安全的危险也与日俱增。一次次惨烈的交通事故使机动车成为当之无愧的“马路杀手”。其中,机动车对社会的危险性主要体现在由于驾驶人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方面。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就属于比较普遍的不安全驾驶行为。醉酒驾驶之类的危险驾驶行为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入罪,并且处罚也较为严厉。我国刑法一直没有直接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这与我国之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防卫还没有达到需要动用刑法的程度。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机动车的保有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汽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正逐渐成为大众化的代步工具。但是,许多驾驶人员的素质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有些驾驶人员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漠视他人生命财产,酒后驾车乃至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也日益增多,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立法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研究颁布刑法修正案,将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本案件中,刘某饮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拦截,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4mg/100ml,属醉酒。刘某对此也供认不讳。就醉驾行为而言,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即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就构成此罪,而没有要求“情节恶劣”,原因在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其危害性不一样,与一些危害行为在认定是否有罪时确实需要考虑情节恶劣与否或者情节是否严重不同,对于像醉驾的危害行为,因行为本身性质的极其恶劣和高度危险性,加上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其构成犯罪也就无须再考虑情节的轻重。所以对于刘某的量刑,法院考虑到刘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给与从轻处罚。
??事实上,按照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罪与非罪应该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而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体现在量刑上,而不能体现在定罪上。因此,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能依据其犯罪构成来判定,当然,在具体认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时,还必须要准确把握和区分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和界限,注意前后两者之间的衔接和转化。

【典型意义】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驾驶人血液中酒精浓度增高,会出现中枢神经麻痹,理性、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线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导致驾驶人操纵制动、加速、离合器踏板时反应迟钝、行动迟缓,极易引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上升,已经成了真真正正的汽车大国,所以交通安全显得十分重要。现实状况是,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很高,远高于发达国家,而其中的酒后驾车、超速、超载是主要原因。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酒后驾车或超速应该有一定遏制作用,对改善交通状况、增加交通安全性有一定积极作用。

总之,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实践虽然还有缺陷,但是总体上考虑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回应了社会关切,回应了人民需求,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