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营造扫黑除恶强大声势,4月9日-4月16日,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暨扫黑除恶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一)开展主题集中宣传活动,营造声势
12个司法所与街道、园区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合作、密切配合,在军粮城博物馆广场、枫景家园社区文化中心广场、银河小广场等辖区内繁华地段设立站点,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暨扫黑除恶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20余次,通过悬挂条幅标语、摆放主题展板、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法治文艺表演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涉国家安全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扫黑除恶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放《维护国家安全倡议书》《扫黑除恶公民告知书》《扫黑除恶宣传手册》等各类宣传材料和宣传品5000余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200余人次。
(二)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丰富形式
4月15日,东丽区司法局在区委国安委的牵头组织下,由分管领导带队,参加在丽泽小学举办的主题为“没有国家的安全,就没有幸福的家”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校园开放日活动,为丽泽小学部分师生和家长代表讲解宪法中有关国家安全的规定和扫黑除恶知识,现场发放宣传资料300余册。区委国安委领导及委员参加活动。
(三)深入企业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抓住重点
开发区司法所在前期“撒网式”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16家重点企业开展“点穴式”专项斗争宣传。通过专题知识宣讲、走访检查等形式,向企业职工讲解黑恶势力存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决性,深刻揭露黑恶分子的社会危害,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重点宣传内容】
(一)国家安全的内涵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二)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国家安全法》第二章依次明确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能源安全、核安全11个方面。并将金融安全、粮食安全从传统的经济安全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同时,与时俱进地提出维护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这些“战略新疆域”安全的任务。在此基础上,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为将来可能变化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留出了必要空间,体现了动态性、开放性。
(三)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和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第七十八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四)“扫黑”与“打黑”的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六)恶势力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七)“保护伞”的概念
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八)全国扫黑除恶“十类打击重点”
一是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是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四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是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六是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是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是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九是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是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坚持国家安全和扫黑除恶相结合,整体联动。以“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与区委国安委、教育局、各街道通力合作,开展各层面整体联动的国家安全和扫黑除恶宣传,在宣传国家安全知识的同时,强调黑恶势力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扫黑除恶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法治观念和坚定信心。
二是坚持法治宣传和文化活动相结合,寓教于乐。在丽泽小学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校园开放日活动,通过签名承诺、法制长廊红领巾宣讲、知识擂台赛、法治教育课、法治教育短剧展演、法律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向参加活动的领导、老师、学生、家长等,普及国家安全和扫黑除恶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人人有责、扫黑除恶人人参与的观念。各街道组织社区文艺骨干进行法治文艺表演,通过“三句半”等形式,通俗易懂地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是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扩大影响。充分利用天津东丽普法微信、东丽司法微信、东丽普法微博、《今日头条》和《一点资讯》客户端等宣传平台,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法规解读、扫黑除恶知识20余次,不断提高国家安全教育、扫黑除恶法治宣传的影响力和传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