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贯彻落实《紫云自治县司法局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法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5月17日,紫云自治县司法局组织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到11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进行,向广大群众宣传扫黑除恶、防范非法集资、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及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重点宣传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是什么?
答: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160期)上专门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3、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多久?
答:为期三年(2018年-2020年)。
4、重点打击的二十类黑恶势力包括?
答:(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治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插手基层事务,把持基层政权,通过威胁、贿赂、利诱、网上造谣等方式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妨碍乡村治理,侵蚀执政根基的黑恶势力;(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占运输市场、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汽(火)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制定价、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收贷的黑恶势力;(九)盗掘古墓葬、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一)在交通运输线路上,拦路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的“路霸”等黑恶势力;(十二)采取非法拘禁、侵占他人住宅、强行扣押财产、威胁债务人及家属人身安全等手段,帮人强收债务的“讨债公司”等黑恶势力;(十三)策划、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要道,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从中牟利,严重影响正常办公、教学、生产、经营秩序的非法上访人;(十四)组织智障残疾人员,教唆、强迫、威胁未成年人在交通要道、城区人员密集场所乞讨的幕后操控者;(十五)恃强凌弱、为非作歹、欺压群众、大法不犯、恶习不断、打“法律擦边球”,扰乱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侵害群众利益,为害一方的“地痞流氓”;(十六)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十七)黑恶势力“保护伞”;(十八)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跟随威胁欧打医务人员等手段,给院方施加压力从中牟利,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人员;(十九)采取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人员;(二十)通过网络造谣炒作,蓄意捏造歪曲事实,或以道听途说,捕风捉影、以讹传讹的方式制造传播谣言;出于报复心理,恶意编造谣言,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或攻击党和政府;发布过激言论,故意扰乱社会秩序,人为制造恐慌的行为;勾结网络推手、假记者,大肆制造传播。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7+9+4”犯罪类型是指?
答:“7”是指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9”是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4”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6、“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些?
答:(一)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二)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三)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四)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五)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7、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答:(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五)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六)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七)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8、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答:(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 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9、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答:(一)刑事案件;(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务;(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九)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十)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十一)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十二)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十三)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援助对象包括?
答:(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县公民(具备紫云自治县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困难标准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二)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未委托辩护人,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不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判决而提出上诉,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三)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而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更深入地了解到扫黑除恶、防范非法集资、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地知晓率、支持力、参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