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海阳市检察院举办 “携手关爱,共护明天”检察开放日系列活动案例

为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营造全社会关爱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了“携手关爱,共护明天”检察开放日系列活动,来自全市中小学的70余名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学生家长参加了活动。

【重点宣传内容】

在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环节,讲解员寓教于乐,为大家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地讲解各类法律知识及典型案例,重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的相关内容,让参观者在轻松活泼的气氛中增强了法治意识。随后,通过播放未检主题微电影及检察官上法治课等方式,深入浅出地向学生讲解哪些是违法犯罪、违法犯罪的危害、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以及怎样提高自护能力等,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远离犯罪。在座谈交流活动中,大家首先参观了12309检察服务大厅、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室等未检办案场所及检察文化驿站,近距离感受检察工作。在座谈会上,第二检察部负责人丁静详细汇报了近年来海阳检察院在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活动特点和效果】

代表们对海阳未检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就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等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海阳检察院将继续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推进未检工作科学有序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