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通过隐瞒资产案以案释法案例

蒙阴县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2年9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孙某,财务负责人:张某,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主营金属产品、五金机电、建材、矿产品批发、零售业务,2013年12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该公司2016年1-7月累计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02111284.15元,销项税额17358918.02元,进项税额16897687.99元, 应纳税额461230.03元,税负率为0.45%。但2016年8月份,蒙阴县国税局稽查部门收到S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显示,A公司于2016年4-7月份累计取得由S市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5户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2034671.76元。在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蒙阴县国税局怀疑A公司有偷税行为,局领导高度重视,由稽查部门抽调骨干人员彻底查清A公司的涉税问题,并请求公安经侦人员提前介入一起检查取证。

【调查与处理】

蒙阴县国税局稽查部门首先对企业提供的上述发票涉及到的会计账簿、记帐凭证、相关单据等资料进行了取证复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然后查看A企业资金流向,单从账面分析未发现明显疑点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核查。

税务检查人员和公安经侦人员到S市国税稽查局、开票方开户银行、受票方开户银行调取了《企业活期明细信息》和购销双方的《存款交易明细报表》。通过取证分析发现,7月18日至8月1日期间通过开户行帐号支付的货款10508850.00元在A公司支付货款的当天,又分别从开票方B公司等3公司多个银行帐号同等金额支付到A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个人卡号内。因张某系A公司的代理会计,且为登记备案的财务负责人,检查人员判断该公司有资金回流现象。

检查人员又分别于2016年9月8日、2016年9月18日来到A公司租赁办公地点实地查看,公司办公室和财务室没有发现人员办公,证明企业经营状态不正常。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A企业的行为为偷税,蒙阴县国税局对其处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处罚。

【法律分析】

A企业的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税违法问题层出不穷,案件手法也越来越隐蔽,税务部门通过不断提高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多类涉税信息进行提取和比对,对异常的纳税人通过网络及时向有关税务机关进行通报,形成上下游共同查办的状态,才能让犯罪分子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