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宁国市“法治大喇叭”唱响乡村振兴普法之歌

为助推乡村振兴,夯实法治根基,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偏远农村村民的法治意识,推动法治家庭建设,在全市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宁国市通过组织专人分赴各乡镇、村居开展问卷调查,对近万份的问卷调查表进行归纳、梳理、分析,立足农村当前普法工作现状,决定启用传统媒体“大喇叭”,切实解决农村“三留守”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智能手机、电脑微信等新兴媒体不会运用的学法短板,消除农村普法工作盲区,提高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017年5月,宁国市全面启动法治家庭建设,围绕“美丽宁国·与法同行”活动主题,以县乡村组四级联动实施“六大行动”为抓手,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目的,在全市首推传统媒体“法治大喇叭”村村通工程,唱响乡村振兴普法之歌,加快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进程。

【重点宣传内容】

1、《宪法》及宪法修正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任务,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修改后的宪法,更好地体现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2、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后果有哪些?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当前,国家正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实行村民自治,就是让咱们农民积极参与民主选举和农村社区事务,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每一位村民都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大家伙儿要发挥主人翁意识,自己管理自己,一起帮助完善村务公开和“一事一议”等制度,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机制,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4、婚姻恋爱中常涉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婚姻自由即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禁止包办、买卖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青春补偿费,法律不予支持。骗取财务,将受法律制裁。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围绕中心,扎实开展扫黑除恶等工作

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人民战争。广泛宣传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煽动群众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跨国跨境、涉枪、盗抢和传销、拐卖案件、“食药环”领域、“保护伞”等十二类涉黑涉恶案件情形,重点宣传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意义、黑恶势力犯罪危害性、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以及举报途径等内容,鼓励村(居)民勇于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打击黑恶犯罪,弘扬社会正气。让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了更深的认识,更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支持的良好工作局面。

6、抚养、扶养与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消除农村普法工作盲区,切实解决农村“三留守”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智能手机、电脑微信等新兴媒体不会运用的学法短板,进一步提高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让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真正入耳、入心、入脑,宁国市“法治大喇叭”建设和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是有效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此次活动注重挖掘创新宣传方式,采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结合,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发力,使广大群众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法治知识。截至目前,全市19个乡镇104个村组已完成 “法治大喇叭”的安装运行,总计投入100余万元,全市共开展“法治大喇叭”播报业务培训30余场次,组建了61支专业播报队伍,“法治大喇叭”播报各类法治节目64320次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内容贴近生活,提高普法宣传覆盖面。在活动中传播的法律知识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密切联系,比如婚姻家庭、土地管理、农村宅基地、扶养与赡养问题;与百姓近期关注的热点话题,比如宪法、宪法修正案、扫黑除恶、脱贫攻坚。这样能让老百姓更容易去接受这些法律知识,更好的去感受法治社会的法治精神。

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保障,法治宣传主动贴近农村留守人、外出人、明白人、大能人和其他社会特殊群体等重点人群,聚焦解剖,对症施策,通过不断植入“法治”基因,注入法治“元素”,为基层群众构筑起一道法治“守护墙”。法治家庭创建、“法治大喇叭”的运行推广,为我市乡村振兴增添了法治亮色。今后,从发展趋势来看,新形势下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是“互联网+法治宣传”时代的大势所趋,两者取长补短、相互融合、互为促进,必将能够更好地推动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