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9日,某物价局以某销售公司不执行明码标价与进行价格欺诈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某物价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两项罚款合计5.1万元。某销售公司不服,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当地政府认为:某物价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销售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11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与处理】
海南某销售公司不服当地政府的复议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2015年1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海南某销售公司提出上诉,2016年6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驳回某销售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驳回某销售公司撤销行政复议书”部分;确认当地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法律分析】
(一)“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的法律定义
1.明码标价: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2.价格欺诈: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海南某销售公司存在相关的违法行为
1.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典型意义】
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遭受价格欺诈和商家不执行明码标价的现象。此类行为的不断发生,影响了商家和顾客之间的相互信任,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市场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价格秩序和竞争氛围,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有关部门执行强有力的监督和举措,可以有效地防止此类事情的不断发生。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防止价格欺诈和执行明码标价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市场本身都逐渐走向成熟,这就促使经营者需要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消费者需要一个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这就使得商品和服务需要执行明码标价和防止价格欺诈。
(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加大对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力度,加强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报道和抨击,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而明码标价实现了价格信息的公开、公平和透明,使得消费者真正获得了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让消费者明白消费,有效地节约社会交易成本。
(三)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由于行业竞争的加剧,为了吸引消费者,通过价格欺诈和不执行明码标价来忽悠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以合理的价格、良好的信誉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使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社会诚信建设。经营者合理标价,双方竞争变得公开透明。消费者的选择变得更加自主和理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相互信任的关系,消费环境得到改善,市场价格稳中有序,促进市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