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9日,重庆市物价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某连锁店(以下简称“该超市”)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超市从2014年1月6日起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期间销售的糯米(散装)标价签标示“原价7.96元,现价3.18元,计价单位500g”;销售的汤圆粉(散装)标价签标示“原价9.16元,现价3.38元,计价单位500g”。但从现场查阅销售记录的情况看,以上两种商品在该超市本次促销降价前七日内的实际最低成交价格分别为3.98元/500g和3.29元/500g,并没有原价7.96元/500g和9.16元/500g的销售记录。
【调查与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检查中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糯米(散装)、汤圆粉(散装)在本次促销降价前七日内并没有标价签所标示原价7.96元/500g和9.16元/500g的销售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规定的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2014年4月1日,重庆市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该超市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价格欺诈对消费者权益影响较大,是价格监管工作中常见的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1.从价格手段来看。
一些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本店商品,对促销商品故意虚构一个较高的“原价”,通过原价、现价之间的价差比较,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降价幅度较大,进而引诱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构成了明显的虚构原价、诱骗购买的价格违法行为。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糯米(散装)在促销前的真实原价为3.98元/500g,促销时标价签标示“原价7.96元,现价3.18元,计价单位500g”,具有明显虚构原价的事实。
2.从标价方式来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必须真实有据,若经营者标示商品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就属于明显的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经营者开展促销销售糯米(散装)和汤圆粉(散装)时,首先,使用了红色降价标价签,给消费者的直观印象是在原价基础上降了价,给予了消费者较大幅度的优惠;其次,标价签标示的“原价”并非以往真实原价,糯米(散装)有过原价为7.96元/1000g的销售记录,但其计价单位为1000g,并非促销期间标价签上所标示的500g。经营者混淆计价单位,虚构销售原价,通过标示所售商品“原价”与“现价”的比较,给消费者造成降价空间较大的假象,存在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主观故意。
3.从促销活动商品前后价格差异对比来看。
降价促销,是指经营者一定时期内为扩大销量,或者迫于市场压力(消费者、竞争对手、产品更新换代等),利用产品降价快速占领市场,达到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目的。本案中,经营者开展促销销售的汤圆粉(散装),促销期间现价3.38元/500g,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即真实原价)为3.29元/500g。从具体价格上看,促销期间的价格不但没有低于真实原价,反而还高于真实原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降价促销,虚构原价、价格欺诈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
4.从价格欺诈行为结果来看。
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以实际发生交易为前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按照上述规定,从法理上分析,经营者通过虚构原价的方式开展所谓的降价促销,即使未与消费者完成交易,依然可以认定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经营者促销期间利用虚假标价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至于经营者在虚假标价促销期间与消费者是否完成交易,则并不是价格欺诈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典型意义】
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在超市、商场、商品房买卖、汽车销售等商品零售行业以及餐饮、美容、理发等服务行业普遍存在,相对于牟取暴利、价格歧视、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来说,对价格上涨的推动作用不明显,更具隐蔽性,但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影响极大,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通过分析本案进一步让经营者理解“原价”的概念,明晰明码标价规则和禁止行为,进而引导广大经营者规范其价格行为。二是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也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通过本案一定程度上能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三是有利于促进诚信市场体系建设。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行为,对该行为的查处有利于引导经营者遵从诚实信用。四是引导经营者知法守法。本案反映出部分经营者对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还缺乏充分认识和理解,对引导广大经营者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自觉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具有积极意义。五是增强消费者的价格维权意识。本案一定程度上会引导消费者更加留意和关注促销活动中的“原价”,以及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的价格维权意识和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鉴别能力,强化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