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某与李某某本系情侣,因家庭的反对而分手。两人分手后先后与他人结婚,但吴李二人仍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为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两人共同预谋杀害吴某某妻子尹某某。2014年下半年开始,二人先从网上购买“黄曲霉素”药物,欲投放在尹某某所吃食物中致其死亡,但最终没有导致尹某某死亡。2015年8月,二人计议租车撞死尹某某。8月4日20时许,吴某某借口自己的货车车胎漏气,打电话骗尹某某骑电瓶车来接自己,并告知李某某驾车在吴某某家附近等候尹某某伺机撞击。20时55分,吴某某给李某某发送了内容为“下手”的短信息后,李某某加大油门由后方撞向尹某某驾驶的电瓶车,致尹某某当场死亡,吴思某(吴某某女儿)受伤。
【调查与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李某某采取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016年3月,阜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思某、吴俞某、李庆某经济损失(尹某某丧葬费)人民币2544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四、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思某经济损失(医药费等)人民币12829.09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五、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分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吴某某、李某某对二人合谋杀害尹某某的事实不持异议,但都认为对方是主犯,自己仅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如何区分主从犯。
吴某某当庭辩解,开车撞人的行为是由李某某完成的,所以,李某某应该是主犯,自己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而李某某则辩解道,自己杀人的行为完全是受吴某某的谋划和指使,吴某某应当是主犯,自己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那么,主犯和从犯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区分的呢?
这里就要用到一个法律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实施的共同故意犯罪。其中根据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区分为主犯和从犯。如果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都基本相同,没有明显的主从关系时,就不应当分主从犯。但对于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所居的地位相对较低,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的被告人,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以体现罪刑的均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吴某某、李某某两个人的辩解有没有道理呢?法官又该如何认定和区分主犯和从犯呢?
关于吴某某提出其没有直接开车撞人、本案因感情纠纷而引发、吴某某系从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吴某某预谋、策划、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并指使李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某为达到与李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多次密谋杀害并无过错的妻子尹某某,且放任对年幼女儿吴思某的伤害,置夫妻之情、父女之情于不顾,伦理观念丧失,主观恶性极深,不应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应予以采纳。
关于李某某提出其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虽然李某某主要受吴某某指使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是该行为仍是其主观意志支配下所为,此次犯罪的犯意也是出自其本人的意愿,且从预谋、策划到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再到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吴、李二人精神上相互支持,行为上分工合作,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李某某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应予以采纳。李某某还提出其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也就是说,吴某某李某某两个人在精神上相互支持,行为上分工合作,在本案中都起到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但是,同样都是主犯,二人还是有所区别的。李某某实施犯罪主要是受吴某某指示和安排,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并且,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所以在量刑上应当从轻处罚。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吴、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但其多次提议、精心策划并最终指使李某某租车撞死其妻子尹某某,在其明知女儿吴思某与妻子尹某某同在电瓶车上,为达犯罪目的,仍然发送“下手”指令,置女儿性命于不顾,案发后又发送“成功”信息告知李某某,由此可见吴某某故意杀人意志坚决,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在犯罪过程中,李某某虽与吴某某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地位不分主从,但其实施犯罪主要是受吴某某指使和安排,作用相较吴某某要小。当其驾车跟踪被害人尹某某时,发现吴某某女儿吴思某也在车上,当即电话询问吴某某如何处理,说明其仍心有所忌,在得到吴某某的“下手”指令后,才驾车撞向被害人。由此可见,其主观恶性、做人良知与吴某某尚有区别。且其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吴某某伙同情妇合谋杀妻案”曾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并被全国各级媒体多次报道。在该案曲折离奇的案情背后,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吴某某为了达到和情人长期生活的目的,不惜谋划杀害自己的结发妻子,并置亲生女儿性命于不顾,最终害得自己家破人亡。李某某为了所谓的爱情不顾一切,最终让自己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场。爱情虽美好,但追求爱情从来都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理由,因为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和自由都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任何践踏他人生命自由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