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

2014年4月,左某某与某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就淮安市清江浦区“某某人家”小区一手商品房转让,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与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某某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必要的法律文书。

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各相关方就贷款本金、利率、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及送达地址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由于按揭贷款数额较大,按月分期还款,导致合同履行期间长。银行方为防范可能的履行风险,各方在相应合同中约定,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时,贷款银行有权主张剩余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担保人因此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在抵押权成立时,贷款银行可以据之主张优先权。

由于所购房屋为期房,银行方同时还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在所涉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前,由开发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还约定,开发公司不得以所涉债权已经存在物的担保等因素,在银行方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时提出抗辩。

2017年年底,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期数超过贷款合同约定,且经银行方多次书面催告借款人、担保人无果情形下,依法于2018年2月,向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调查与处理】

管辖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于2018年3月开庭审理,同年4月中旬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罚息条款约定,一次性清偿本金、利息、罚息等,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由于经银行多次催告,借款人未及时办理所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公司亦未积极配合,致使本案所涉房屋未能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因此,银行方要求处置抵押物、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主张未获支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借款人左某某反复强调,因客观原因,虽有还款意愿,但无还款能力,违约不是其本意,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作为担保人的开发公司则主张,所涉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并实际交付,是借款人的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导致抵押登记未完成。因此,在存在抵押担保情形下,开发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判决做出后,各诉讼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各方的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合同责任,除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或合同可撤销且经撤销权人主张获支持外,合同各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行使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各方间存在担保意义表示、签订相应担保合同外,还需完成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完成法定抵押登记手续时,即使担保合同成立且有效,权利人只能依据担保合同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未获得处置抵押财产并在约定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                 

3、就案涉房屋的按揭贷款,开发公司自愿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担保,并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同时,在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中,开发公司明确表示放弃相关抗辩权。因此,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既有事实基础,亦有法律依据。此外,银行方就产权登记、贷款偿还等,多次书面函告借款人、担保人,尽到相应的提醒、通知和催告等合同附随义务。对于本案所涉抵押物未能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并无过错。

【典型意义】

商品房买卖所涉的按揭贷款,是目前银行零售业务主业之一,具有巨大的市场规模,涉及到已购房、拟购房的千家万户,对于广大借款人而言,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

一是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一旦签订,就应当认真履行、严格遵守。合同签订后本文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不能或困难时,应当主张联系对方,争取达成新的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等。然后,按新达成的一致意愿履行。如果不能,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二是关于担保责任确定的问题。在法律上,担保合同基本上是一个纯义务性的合同(单务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诸多对于担保责任不甚清楚的担保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被债权向其主张担保责任时,多以不清楚、不了解、未受益,或以是被保证人违约等为由,试图免除或减轻本方的担保责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上述理由,对于担保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的确定,没有影响。所以,担保有风险,签字要谨慎!

三是抵押物权的成立,除应签订抵押合同外,还需完成法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安全,要求债务人提供物的抵押,便是常见的债的担保手段之一。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时,不仅需要相关方签订抵押合同,对抵押物、所担保债权范围等具有明确约定外,还需要在法定登记机构(关),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此后,抵押权方成立。抵押权人据之才拥有保障债务有效清偿的优先权。